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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是大陆刑法理论中使用的一个概念,许多大陆法系的刑法学者已对其进行了深刻的探讨,甚至有些国家已经将其上升到立法层面。但我国刑法对间接正犯则尚无明文规定,理论上对其研究也不够。理论上的不成熟,直接导致了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司法实践部门也因无法律依据而在认定上十分混乱。考察国内外学者对间接正犯的相关论述,也是众说不一。对间接正犯的研究缺乏一个基准,即间接正犯至今没有一个被大多数学者认可的、完整而又准确的概念,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学者提出的应归入间接正犯范畴的各种构成要素的分析,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采用归纳的方法,对间接正犯的概念进行了论证。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我国对间接正犯犯罪现象的规定,并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我国现行刑法中不论是在立法的明文规定上,还是从解释论上都没有间接正犯存在的余地。
第二部分论证了间接正犯的定位及其存在的理论依据。认为间接正犯并不是正犯概念诞生时就内含的部分,而是随着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的发展,对正犯概念的一种补充和完善;作为间接正犯存在的理论依据,较为适当的应是从利用人和被利用人两方面出发的,既坚持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又能体现间接正犯本身特性的“工具理论”。
第三部分对间接正犯的主观方面进行了论证,主要包括主体、主观认识和主观罪过。认为亲手犯是存在的,它是对间接正犯范围的一种限制,二者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单位也可以成立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中的利用人应当具有“自己犯罪的意思”,并对被利用人的行为有所认识。主观罪过只能是故意,过失的情况下不能成立间接正犯。
第四部分对间接正犯的客观要件进行了分析论证,主要包括利用行为和利用对象(被利用者)。认为除了积极的作为以外,在消极的不作为的情况下,也可以成立间接正犯。利用对象应当是他人,而不能是自己或物;被利用者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或利用被利用者的纯粹机械性行为时,利用人也可以成立间接正犯。
第五部分对现有的间接正犯的概念的表述进行了列举和论证,认为对于概念的设定应当以抽象概括的方式为佳,综上对间接正犯概念各构成要素的分析,间接正犯应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犯罪的意思,故意利用他人实施的,但又与他人不构成共同犯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