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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并没有提到“辅助性保护”这一概念,但辅助性保护制度却是欧盟难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向欧盟成员国寻求庇护的人数增多,欧盟成员国意识到这些寻求庇护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并不都符合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中难民的定义,但有必要将那些遭受严重迫害的人纳入到国际保护或人道保护的范围。为了加强并完善欧盟现有的难民保护制度,欧盟理事会2004/83/EC号指令在全世界范围内首次对辅助性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辅助性保护制度也因此成为欧盟难民保护和庇护制度的一大特色。欧盟在辅助性保护方面有着比较系统的法律规定,包括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辅助性保护制度的法律渊源多种多样,主要包括欧盟关于辅助性保护的法律规定、国际习惯和欧盟成员国国内法。欧盟难民法中辅助性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被规定在欧盟理事会2004/83/EC号指令和2005/85/EC号指令之中,主要包括辅助性保护者的甄别和辅助性保护者的权利。辅助性保护者的甄别包括辅助性保护者的定义、甄别的主体、甄别的标准和甄别的程序。辅助性保护者的权利包括辅助性保护者资格授予前和辅助性保护者资格授予后的权利。欧盟辅助性保护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欧盟辅助性保护制度弥补了难民保护的不足并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在要求。欧盟辅助性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辅助性保护者的定义不够清晰和审核庇护申请的责任分配不均。为了使辅助性保护制度更加完善,欧盟难民法规定了欧盟成员国对指令实施情况的报告和修订制度。最后,笔者希望欧盟难民法中的辅助性保护制度能为我国难民立法提供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