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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增长,网络信息交互已经与越来越多的线下资源进行搭配,形成资源共享的模式,O2O顺风车是传统顺风车服务与网络资源整合形成一种新型模式的共享业务,但是因为互联网共享经济还处于起步阶段仍存在很多问题,本篇论文的主要内容是以O2O顺风车的法律关系分析界定作为基线来探讨在发生侵权的情况时各方的侵权责任。文章第一部分主要阐述O2O顺风车的含义,区分O2O顺风车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差别及与传统顺风车的差别,第二部分主要阐述现阶段我国O2O顺风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的责任承担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从学术界对于传统顺风车的的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学说入手,分析O2O顺风车模式下的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得出O2O顺风车的本质为一种非营利性质的有偿拼车,在界定O2O顺风车法律性质的情况下分析O2O顺风车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以合乘者作为被侵权人的角度出发按照内外部关系进行划分区分在不同情况下的分析各主体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对发生的损害的承担机制,第四部分为基于上述分析对我国O2O顺风车的侵权责任机制提出若干建议,期望对我国O2O顺风车发展有所裨益。本文的创新之处,笔者认为主要有两点。首先,笔者通过与传统模式下顺风车和O2O顺风车模式的比较及O2O快车、专车的O2O顺风车模式的比较,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厘清信息服务平台、车主及合乘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次,通过分析车主与合乘者两者法律关系的相关观点上,分析信息服务平台的权利义务,并分析O2O顺风车的在外部第三人对O2O顺风车主体的侵权及O2O顺风车主体内部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