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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3年非典开始,行政问责被广泛的运用在政务管理领域。中央和地方政府都相继出台了规范行政问责的法律和法规,彰显出了对于政府公务行为廉洁负责的基本要求,也体现了“心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基本行为准则。然而,随着行政问责制现状的不断发展和变化,特别是在特殊领域和被问责官员复出的问题上,行政问责基本制度不健全,导致了行政问责“有问无责”,官员复出之路崎岖坎坷。为了真正的实现行政问责的价值取向,保障人民的利益。笔者针对完善行政问责的基本制度进行思考,认为:行政问责制需要结合实际进行完善,特别是在行政问责制的主体、行政问责制的程序、行政问责中被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本文主要采用了实践分析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首先对行政问责制的定义、内涵、意义等理论制度做了简要的分析。其次通过国外行政问责制的构建和国内省市行政问责的实践加以比较和借鉴,并在此基础上学习外国行政问责制成功的经验也分析了中国行政问责制体现的特色和所存在的问题。最后,分析了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对策。本文的第一部分,主要通过对行政问责制的基本理论分析。通过对行政问责制定义、内涵、意义的引入,为后文分析行政问责制的主要问题做好铺垫。通过对内涵和意义的具体介绍,让读者清晰的看到行政问责制在公共行政领域的重要作用,也要求我们充分重视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必要性和意义。本文的第二部分,通过对国外行政问责制的简要介绍和我国有代表性的地区行政问责制实践现状的介绍和总结,寻找我们构建行政问责制可以借鉴的先进之处,结合我国国情,为我们探索和建立全国性的行政问责制奠定基础。本文的第三部分,通过对国内各省市行政问责办法条例的分析,寻找行政问责制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分析问题的主要原因,为下文提出完善建议提供基础。本文的第四部分是本论文的重点部分,结合前面三个部分的分析和研究,从行政问责制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存在的问题出发,对行政问责制的完善提出初步的设想。主要通过了如下的三个方面进行构建:第一、细化明确行政问责制的主体,要强化行政问责制主体建设。第二、完善行政问责制的程序建设,要重视程序在行政问责制中的秩序保障作用。第三、确定行政问责制的承担方式及适用,要对行政问责制的责任方式做出具体规定。第四、保障被问责官员的复出之路。为被问责官员的复出构建好制度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