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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地方化”是一种司法异化现象,给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统一带来巨大挑战,长期影响着中国法治发展的历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召开,对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进行了全面深化,“去地方化”成为司法改革的两大方向之一。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作为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它的价值目标受到许多学者的热烈关注,大部分学者均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立被赋予了去“司法地方化”的重要使命。从2015年1月,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开始运行以来,到现在六大巡回法庭纷纷设立,已经覆盖了全国大部分辖区,然而,在实践运行过程中,慢慢有学者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并没有很好的发挥去“司法地方化”的功能。基于此,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为研究对象,对其审理的跨省民商事案件展开数据分析和案例分析,并对第二巡回法庭的民商事案件主审法官进行了访谈,研究第二巡回法庭的去“司法地方化”功能的实践效果。本文主要借鉴张维迎、柯荣住的《诉讼过程中的逆向选择及其解释——以契约纠纷的基层法院判决书为例的经验研究》的数据分析思路,着重分析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中,诉讼案件当事人和原审审理法院之间的地域关系是否会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影响。本文预设了一个结论,即第二巡回法庭的去“司法地方化”功能,表现于第二巡回法庭对辖区内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存在司法地方保护倾向案件具有纠偏作用。研究发现,无论是在二审管辖权异议案件、二审案件,还是在再审申请案件和再审案件,外地诉讼当事人不服原审判决、发起下一步案件审理程序的数量及比例均明显高于本地诉讼当事人。在样本数量较丰富的二审和再审申请程序中,第二巡回法庭对外地诉讼当事人的纠偏率(指获得改判或者撤销原判、指令审理的案件比例)也明显比对本地诉讼当事人的纠偏率高。可以推定,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存在地方司法化的现象,而第二巡回法庭对这种现象也有一定的纠偏作用,结合对第二巡回法庭的民商事案件的主审法官的访谈分析,本文认为,第二巡回法庭在实践中确实有在发挥去“司法地方化”的功能,但该功能的效果不明显。去“司法地方化”功能表现不突出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巡回法庭的主要职能定位是就地解决纠纷,二、巡回法庭在审级定位上与最高人民法院一致,三、审理跨行政区的重大民商事和行政案件不是巡回法庭最主要的工作内容。本文认为,巡回法庭要更好的发挥去“司法地方化”的功能,首先要适当调整巡回法庭现行的管辖制度,其次,统筹巡回法庭与“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的关系,避免在管辖范围上产生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