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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一些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中出现了某些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现象,这甚至成为了某些行业中的市场潜规则,给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管理秩序及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行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严厉打击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势在必行。我国《刑法》在第163条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罪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存在较大的争论,本文将对此罪犯罪构成中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一一阐述,并重点详述此罪的主体,以及客观方面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特殊性、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贿赂的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重要性、本罪的犯罪对象等。本文也会对此罪的既遂和未遂问题进行阐述,除此之外,还将对此罪和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商业受贿犯罪等进行比较研究。最后,笔者将对此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设置的完善方面提出几点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