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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盐专营制度历史悠久,但相较于古代侧重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目的的不同,现代食盐专营制度将消除碘缺乏病、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以及维护食盐质量和供应安全作为基点目标。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消除碘缺乏病阶段性策略的实现,我国的食盐专营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特别是行政权力在食盐行业的无序扩张,到了必须要进行改革的严重程度。我国《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和新《食盐专营办法》的相继发布标志着我国食盐专营制度渐进式改革迈出了重要的第一步,两部法规均对食盐生产、销售、安全储备等多环节进行了概括性改革规定。但是,我国现行食盐专营制度的相关规范基本上仍停留在行业自身监管范畴,自身监管不完善从而导致食盐市场监管行为异化体现为行政性垄断,需《反垄断法》从其外部进行规范和规制。因食盐专营制度改革正式实施时间并不长,改革进展与落实情况尚在摸索之中,分析研究资料很不完善。本文试图对《反垄断法》第七条豁免适用条款进行分析,其研究路径是结合当前研究成果,归纳出我国食盐专营制度受《反垄断法》调控的可能性和可行性,进而对我国食盐专营制度本质和现状进行反垄断法角度的评析,以期为我国推进食盐专营制度渐进式改革提供有益的建议。本文第一部分是基础理论。该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设置目的及效能分析。本文第二部分介绍我国现行食盐专营制度的价值内涵,并与第一部分相结合,表达了反垄断法与食盐专营制度都是以保障社会整体利益实现为行为基点,具有价值内涵上的同一性,以及当前坚持食盐专营制度的意义所在。本文第三部分从我国反垄断法角度评析了我国现行食盐专营制度,并结合《反垄断法》第七条豁免适用条款的具体内容,尝试厘清我国食盐专营制度受《反垄断法》调控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本文第四部分针对深化我国食盐专营制度改革提出了建议,一方面须引入适当竞争,并同时加强反垄断法对食盐市场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可借鉴日本对食盐行业的改革模式,推动我国食盐行业由国家垄断向经济型垄断的过渡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