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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制度是公司资本制度的组成制度,同时也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之一。良好、完善的股东出资制度,可以促进公司更好地进行资本运营,对于促进投资,转化民间储蓄资本,推动商业发展,鼓励企业竞争有着重要的作用。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或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增加资本时,为取得公司的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及法律或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其他给付义务之法律行为。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和取得股权的依据,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既是一种约定义务,同时也是一种法定义务。实践中,股东出资存在瑕疵的情形十分常见,通常表现为股东完全未出资、未适当出资和抽逃出资三种形式。股东出资瑕疵,将会影响到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瑕疵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要加强对公司、诚实股东和公司债权人权利的救济,以达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进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以保持经济的稳定和繁荣。股东承担出资瑕疵责任的根据有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等。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包括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资本充实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其他股东对公司承担资本充实责任以及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代位清偿责任。《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规定,与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比,显得过于简单。现行公司法下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的立法缺陷主要表现为: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瑕疵责任承担的规定法律漏洞比较多,如对严重违反出资义务股东资格存续问题没有规定,损害赔偿责任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等等;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瑕疵责任承担的规定责任体系失衡,如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比重超过民事责任,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规定不均衡等等。本文在对股东出资瑕疵行为进行界定的基础上,重点对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的特征及类型分析、我国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承担的立法完善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相应地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设想,期望有所突破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