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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最初的设立是为权力监督、政治参与和联系群众,并非权利救济,然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多种因素,使得信访制度具有了权利救济的功能。因此,就权利救济制度中的行政救济制度而言,行政复议制度和信访制度是其组成元素,即本文是在行政救济体系内谈论行政复议与信访的兼容性,且只针对信访在行政救济方面的功能。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的建设,法律本土化思潮开始推进,对于西方法律的移植更加谨慎。同时对已经移植的法律进行再审视,法律体系间、体系内的协调配合要求更高,因此,已有法律制度的整合势在必行。而自行政救济制度初步建立以来,其在解决行政争议、救济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并未达到立法预期,行政救济体系的功能并非得到充分实现,其原因在于行政复议、信访等组成元素之间未充分协调、配合。本文正是在这一情形下谈论行政救济体系的兼容性,从法律文化的组成要素法律制度、法律观念和法律主体三个方面,来分析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兼容性问题。同时,行政救济制度的组成制度属于解决社会纠纷的制度,在棚濑孝雄对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行政复议与信访是可以共存且相互配合的理论基础。最后根据系统理论,系统功能的充分发挥需要组成元素达成“功能耦合”结构,在此状态下,行政复议与信访在独立发挥自身功能的同时,亦能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以共同发挥行政救济的功能。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视角的转换。该部分主要论述题目关键词——兼容,即什么是兼容、为何谈兼容。首先明确兼容性理论的来源,它是在分析整体性理论及其效用之后的提炼,提出兼容性理论的重要性。其次以行政救济制度体系中行政复议和信访为例,分析讨论衔接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兼容才是整体性设计的关键,是行政救济制度顶层设计的关键。然后分析在何种情形、何种环境下讨论兼容性问题,同时明确主题所关涉的范围。第二部分是讨论行政复议和信访的现实不兼容,主要从法律制度、法律观念和法律主体三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制度层面是主要谈论法律条文本身的制定不完善,缺乏相应的协调配合性条文,使得行政复议和信访在相互协调配合时出现杂乱现象。其次是法律主体,因为任何制度的制定、实施和保障等都离不开人对法律的实践,与人相关的因素对任何环节都有影响,对法律制度的影响也就不可忽视。因此,以法律实施过程中的法律主体(以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为例)进行分析,明确行政复议和信访制度的不兼容现象。一是从行政主体角度,由于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是合法行政。因此,有法可依是前提,在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情形下,行政主体在处理相关行政争议时,随意性增强,处理方式无法统一,不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二是从相对人的角度,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层次影响,目前仍然是传统法律观念占据主导地位,即法律主体是传统的法律主体,与现代法律制度存在间隙,影响现代法律制度功能的发挥。最后是法律观念方面,目前我国虽然在制度性法律文化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观念层面法律文化的发展严重滞后。两种法律文化要素的巨大差距,影响了法律制度功能的发挥,阻碍法律本土化的进程。第三部分是分析论证行政复议和信访兼容的基础,即分析行政复议和信访兼容的可行性,主要包括演进动力方面的同一性和解纷模式选择的共存性。演进动力方面是指法律价值由应然状态转变为实然状态的过程,由于我国大部分法律制度来源于西方,其在制定时并未充分考量社会需要的法律价值属性,从而使法律价值动态过程的两个阶段(价值法律化和法律价值化)出现了失调。但行政复议制度和信访制度作为行政救济体系的组成元素,两者在法律法律价值功能方面具有同一性,这种同一性是两种制度兼容的基础之一。另外,根据日本学者棚濑孝雄对解纷类型的划分,可以看出信访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在解纷模式的选择上是共存的,这种共存不仅体现在作为行政救济体系的组成元素方面,而且在两种制度本身的模式选择也是相通的。因此,信访和行政复议在演进动力方面和模式选择方面都具有兼容性,是行政复议和信访兼容的基础。第四部分是提出解决方案。本文是在行政救济体系内分析行政复议与信访的兼容性,因此,行政复议与信访功能的充分发挥,两者需要在法律制度、法律观念和法律主体之间满足系统理论的“功能耦合”结构。在此基础上,行政复议与信访在“分疆划界”的初级阶段才能在已经共存地基础上,充分发挥本身的功能,同时在行政救济方面相互配合,而不是目前所存在的相互矛盾,乃至相互排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