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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特别是我国现在已进入“新常态”时期,为了应对日趋专业化、复杂化的行政事务,实现行政管理工作的公正和效率价值需求,行政机关被赋予了越来越广泛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然而,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要受到规范和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具有选择性和判断性的公权力更是需要受到合理的规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一方面需要明确行政机关的责任,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规制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中有着独特的价值,其主要表现在有利于完善沟通,从而提升自由裁量行为的社会接受程度、有利于促进行政过程的法制化,遏制腐败的产生、有利于在行政自由裁量过程中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现阶段,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规制主要包括集体决策程序、公众参与程序、公开透明程序、说明理由程序和科学论证程序。 合理的程序规制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很好的规制作用,本文所谓合理就是合法理,即符合法的精神、法的目的和法的要求,而法律最终追求的就是公平与正义,因此合理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规制便可与程序正义原则相结合,具体来说,合理的程序规制应该符合透明性、非强制性、稳定性、可接受性、可辩驳性、中立性和合法性等条件。这些条件应该被适用于程序规制的主体、设计、运行、时序、结果等方面,对照合理程序规制的几个条件,现实生活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规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行政自由裁量程序公开程度不足、行政程序中公众参与权利化不足、行政程序的非强制执行出现偏差、行政程序中稳定性存在不足、集体决策程序出现偏差、科学论证成为摆设以及行政救济不足等问题。 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规制存在缺陷的原因,可以从三方面考虑,可以从理念、法律和制度三的层面进行考虑,首先是理念问题,传统行政文化导致程序规制意识淡薄,其次是行政程序规制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最后是行政程序规制相关的制度建设还不完善。对于加强行政自由裁量权程序规制合理性的对策,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完善程序规制信息公开性,保障公众知情权利;第二,完善程序规制公众参与性,尊重公众的参与权利;第三,完善程序规制的非强制性,维护公众的平等地位;第四,完善程序规制的稳定性,防止“同案不同办”;第五,完善行政自由裁量集体决策,提升裁量的科学性;第六,完善行政自由裁量科学论证,发挥专家学者的监督作用;最后,完善对于违反程序的行政救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