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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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债权在近代逐渐取得了优于物权的地位,从而成为私法生活的核心。在日常民事活动中,债权让与能够满足人们融通资金,尽早收回债权等多种目的,因而转让债权的现象也相当的常见。债权的让与有利于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财富的最大化。因此,如何为债权让与的实践提供安全、明确的法律保障,也就显示出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体制下制订的《民法通则》对债权让与的限制过于严格,不合时宜。虽然《合同法》专章规定了合同的转让和变更,但对债权让与制度的规定很简单,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债权让与的规定比较原则和概括,这种特点已不能满足市场经济体制下债权流通性日益扩大的要求,本文选择债权让与的效力为研究对象,对比分析了其他国家和地区已有的立法经验,研究了我国债权让与制度及其涉及的其他制度,并提出相关完善立法的建议。债权让与的效力有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之别,前者存在于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因债权让与契约而生效力;后者则存在于受让人和债务人及其他第三人之间,受让人是否得因让与契约对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主张权利,需要视债权让与是否有对抗要件而定。债权让与效力体现了交易中让与人、受让人以及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平衡,即是对债权安全性和流动性的的综合衡量。本文共分为四章。具体包括债权让与的概述、债权让与通知及其效力、债权让与的对内效力和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第一章对债权让与作出总体概述,对债权让与的概念、性质、历史发展和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债权让与是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以合同方式将债权转让于第三人而发生的法律上债权权属变动。通过对各国和地区的债权让与性质的学说及立法例进行比较分析,如德国在物权行为理论体系下将债权让与作为准物权行为,法国则将其视为买卖中一种,本文认为在我国立法及通说未采纳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的前提下,债权让与应当作为债权让与合同履行的结果,为一事实行为。因此,债权让与是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表现。同时,债权让与合同须符合合同成立生效的一般要件,基于债权作为无形财产的特殊性,让与契约标的还应符合一些特殊要求。其中对当事人约定禁止让与的债权,其约定仅约束当事人双方,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章探讨了债权让与通知及其效力。让与通知是债权让与中最重要的理论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债权让与通知对债务人产生什么效力、何时产生效力,它既涉及对债务人利益周到、有效的保护,也关系到受让人受让的债权能否顺利实现。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探究了其他国家及地区在债权让与通知上的不同规定,并针对我国学者提出的让与通知是债权让与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的学说,本文提出异议,认为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并非债权让与合同效力本身。“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系指不发生对抗效力,让与通知是债权让与对抗债务人的要件,受让人本依债权让与合同取得被让与的债权,不应以对抗要件而否定该债权归属于受让人,债务人只能对不具备对抗要件的受让人的给付请求,拒绝履行。本章也对通知的法律属性、形式、主体等让与通知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了论述,并认为通知的主体不应包括受让人,债务人因对让与人的信赖可以放心地向被通知的受让人履行,如若受让人也为通知,则债务人则负有审查债权让与事实真实与否的义务,承担重复给付的风险。对未经通知而实际上知晓债权让于事实的情况下,可以由债务人自行选择向受让人或让与人履行。第三章探讨了债权让与的对内效力。对内效力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涉及主债权和从债权的移转、让与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让与人的交付及告知义务等内容。让与人担保债权的存在,但不担保债权的实现。让与人仅对其所让与的债权的权利是否有瑕疵负担保责任,对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不负担保责任。本文也论述了作为从权利的抵押权的转让,特别是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确定时,变为普通抵押权,可依债权转让;在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必须与其所从属的基础法律关系一并转让,因此部分转让债权的,最高额抵押权不随具体债权的转让而转让;但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第四章探讨了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分为对债务人的效力和对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前者表现为债权让与的效果对债务人有何影响。债务人的地位在权利让与后不能比让与前遭到削弱,因此债务人可以对受让人主张其对让与人的抗辩权。因债权让与无须饯行公示要件,因此无法避免同一债权受多次处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是指可能就标的债权主张与受让人不相容的权利者,本章以重复让与作为债权让与对第三人效力的重点。在比较分析日本、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后,本文认为我国并未设立对债务人以外第三人的对抗要件,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对内效力,除对债务人另以通知为必要外,得对任何第三人加以主张。就同一债权被重复让与时,谁与让与人最先达成有效的让与契约,标的债权就应归属于谁。本文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四骑士规则”和让与登记主义模式,对第二受让人优先取得债权的情况作出例外规定,对大额的债权让与设立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建立登记公示制度。而对小额的债权,在交易效率和成本的考虑下,不设立对抗要件,获得有效让与的受让人得对第二受让人主张债权让与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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