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设施的收费权的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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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交通设施的收费权的质押进行了探讨。收费权,指的是权利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经过行政机关的行政特许而享有的收取费用的权利。它并非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下,收费权有着不同的内容和性质。所谓交通设施收费权,指的是即提供交通设施的企业法人经政府行政机关的特许而建设交通设施工程,在该项设施完成以后,享有一定期限内对于使用该交通设施的主体收取费用的权利。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质押,具有其自身的特殊属性,主体的特定性、标的特殊性、设立程序的严格性以及质权实现方式的特殊性。   虽然交通设施收费权在设立和取得过程中,需要履行一定的行政程序,且该权利的取得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往往是通过行政许可而取得的,其费率也往往需要行政机关核定,按照固定费率收取费用,但是其一旦为权利人取得,即具有私法上.的性质,成为权利人所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该质押是将交通设施经营者对交通设施通行者收取费用的资格和权利作为担保标的来进行质押。而这种权利和资格是具有可计量的经济价值的,它通过对交通设施通行者收取费用来实现。交通设施收费权虽然不同于一般债权,其作为一种特殊的未来债权,在设立质权时也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只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意,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收费权质押设立除以书面形式使双方达成合意外,还需履行一定的公示程序方可生效,如行政机关的审批和登记。作为一种新型权利质押担保方式,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备以及法学理论界对其研究的不充分,使得交通设施收权质押在实践操作中具有一定的风险,通过对其性质及操作程序的分析,为交通设施收费权质押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上和法律上切实可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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