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剽窃的问题无论从学界还是司法界都引起了广泛关注,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剽窃概念的模糊性以及司法实践中对剽窃认定步骤和认定方法的不明确性。2012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我和你”著作权纠纷一案的审理和裁判,为剽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智慧知识,为剽窃认定制度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宝贵的司法经验。本文以王瑞华诉陈其钢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我和你”著作权案)为切入点,通过对剽窃概念的厘清,剽窃认定内在机理的探讨,从而分析得出剽窃认定的具体方法和认定过程中应注意的具体问题。全文包含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由案由、案情及判决结果、争议焦点组成。原告诉称被告的行为剽窃了原告的《我和你》作品,而被告则认为其作品由其独立完成,不存在对原告作品的剽窃。一审法院认为“仅依据原告当前所提交的证据,不能确定原告的作者身份;原告与被告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不构成对原告作品的剽窃侵权”。二审法院认为“原告完成了证明权属的初步举证责任,但未影响到本案的最终处理结果,依法维持原判”。笔者归纳了该案的两个争议焦点:第一,原告王瑞华是否享有作品《我和你》的著作权;第二,被告陈其钢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王瑞华的《我和你》的剽窃侵权。第二部分主要是厘清剽窃的概念。剽窃是“一种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作品或作品中的要素窃为己有,并以自己的名义发表,从而混淆了作品或作品中要素出处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对剽窃与巧合、抄袭、复制、演绎等相关法律行为的关系进行研究,深入剖析了剽窃的内涵。第三部分从独创性的角度来分析剽窃。独创性问题是剽窃认定的基础问题,本文首先对独创性的界定标准进行研究,得出了创造性与独创性之间的内在联系,并主张运用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标准综合考虑作品的独创性。然后分析了独创性对剽窃认定的影响:第一,在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越低,认定剽窃的标准就越加严格;第二,作品独创性表现的受限程度影响着剽窃的判定。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剽窃的判定,其中包括了剽窃的认定主体和剽窃的认定方法两方面。提出剽窃案件认定的主体应当具有“一般知识”和“一般能力”,法官在不具备这种知识和能力时,可以委托相关领域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参考意见。在具体的认定步骤上,应当明确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通过“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方法进行剽窃的认定,并且详细论述了在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上应当注意的具体问题。第五部分为结论部分,主要是对全文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