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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的发展,公司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其中大部分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它的封闭性特征,大股东往往通过看似表面形式合法的公司决议对小股东进行压迫。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仅是对公司决议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忽略了股东压迫这一现实存在的问题。这严重损害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抑制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本文通过对周建珍一案进行分析,揭示我国股东压迫问题所存在的现状以及法律救济机制所存在的缺陷,通过国外对股东压迫理论的研究和对国外相关经典案例的分析,为我国以后完善相关法律条文,适用于司法实践提供借鉴和思考。 本文首先对周建珍案的具体案情及法院的判决进行了回顾,对周建珍案所反应出的股东压迫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对建协公司做出的决议是否合法,该公司决议背后所隐藏的真实目的是什么,对这些问题背后所反映的股东压迫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分析了我国目前关于股东压迫问题的研究现状,进而引出了股东压迫普遍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这一问题。股东压迫问题在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根本原因是有限责任公司本身存在固有的几个特性所造成的,文章紧接着将股东压迫行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典型表现进行了概括,主要有1、剥夺小股东在公司中的职位,2、修改股利分配方案,3、剥夺股东的知情权,4、控股股东滥用公司资产。文章最后介绍了国外规制股东压迫问题的几个重要理论。在解决股东压迫这个问题上,通过介绍美国和德国在司法实践中所采取的几种方法进而提出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迫问题的法律救济措施,主要从司法解散,股权回购,界定股东压迫行为的标准这三个解决问题的途径出发,指出股东压迫问题必须寻求司法的介入。在此基础上我国必须要尽快采取措施弥补法律在此方面的缺陷,为以后解决股东压迫问题提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