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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制建设速度与经济建设速度存在一定的差距,虽然相较于之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法制建设若想长远发展绝不能仅仅依靠引入或移植他国法律。在2017年10月公布的《民法总则》第十条中也明确规定了“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1这条规定将习惯首次确定为民法的渊源,也为习惯法在司法领域的适用有了坚实的背景。藏族是我国少数民族之一,有着悠久的文化历史,并形成了极具当地特色的习惯法。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习惯法在国家法还未渗入藏区的时候,就已经发挥自身的作用,在日常的生活纠纷中起到了很好的调解作用,在之后国家法渗入后还照样起着巨大的作用。经过多年的实践,西藏地方立法为西藏自治区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也为地方法制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西藏自治区的地方立法工作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和不足,程序僵化,立法滞后、速度缓慢、权责不明等等问题,从长远来看,很难满足西藏现代化发展的长期要求。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使得极具地方特色的西藏习惯法与国家普通法相融合,使得既满足国家的法制统一要求又能在法制统一的大前提下保留藏族传统文化的色彩是现今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首先讲了背景、意义、文献综述以及研究方法。并简单阐述了习惯法、少数民族习惯法、藏族习惯法、藏族民事习惯法等相关概念以及从地理环境、宗教和政治方面论述其对藏族民事习惯法的影响,同时从婚姻、继承、合同、物权、纠纷解决等方面阐述了藏族民事习惯法的内容。其次论述了西藏自治区地方立法的基本情况。从地方立法的概念主体、西藏自治区成立的法律背景、西藏自治区的地方立法特色、西藏自治区地方立法的效果等方面进行论述。再次论述了西藏的藏族民事习惯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从地方立法和藏族民事习惯法融合的重要性、以及从婚姻、继承、收养、合同、借贷、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从区域性、民族性、文化传承、实施经验等四个方面阐述藏族民事习惯法和地方立法之间的融合。最后论述实现西藏的民事习惯法和地方立法融合的路径分析。从藏族民事习惯法和国家法的关系、藏族民事习惯法和地方立法融合的原则、以及从理论层面以及实践层面为藏族民事习惯法和地方立法的融合提出了一定的建议。本文的研究可以为西藏自治区为今后行使立法权提供一定的素材,使得立法更加精准更加符合当代的西藏自治区的现状。藏族民事习惯法是藏族习惯法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们在处理婚姻、继承以及物权债权等民事行为的时候约定俗成的行为。西藏自治区的民事习惯法至今对西藏自治区的农牧区处理人们日常生活起着重要的作用。研究藏族民事习惯法对现今国家法更好的实行起到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