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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伴随着航运业的发展,水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故引人关注,在此类事故中除了涉及到对于船员和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的民事追责之外,还可能涉及到对当事船员的刑事追责。在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体系下,并无对于船员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是比照现行刑法的交通肇事罪等罪名来追究船员的刑事责任。考虑到现行法律体系的规定在司法适用过程中会带来许多困惑,文章通过对于水上事故中船员职务行为所涉犯罪引起的水上交通肇事、船源污染水域环境以及船长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的重大水上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后果的刑事责任进行分析,针对船员刑事责任特别立法提出相关建议,以达到保护船员这一特殊职业群体和完善我国船员法律体系的目的。文章内容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水上事故中船员刑事法律责任概述。针对船员概念及范围、水上事故中船员职务行为所涉犯罪的类型及本文探讨的水域范围进行限定。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是对水上事故中船员职务行为所涉犯罪在构成要件的特殊性方面的研究。具体从犯罪主体、罪过形式、客体及客观方面来分析其是否具有特殊性,并在分析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例和我国相关立法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涉事船员的入罪标准提出立法建议。第四部分阐述船员刑事责任应予特别立法的问题,从特别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立法建议三方面展开。重点针对船员刑事特别立法提出立法建议。文章重点围绕水上事故中船员刑事法律责任的立法模式选择及相关问题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在分析船员刑事特别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的基础上选择独立性分散型附属刑法的立法模式,将船员刑事责任规定在修订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之中,并在立法建议中就不同水上事故犯罪中涉事船员的刑事责任予以明确。刑法的社会价值不仅在于惩治已然的犯罪,更重要的在于对未然的犯罪起到一定的预防和警示的作用。对于水上事故中船员职务行为所涉犯罪的刑事法律责任予以明确,有利于在此类犯罪中为涉事船员定罪量刑提供法律依据,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以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和船员法律体系。同时也能督促船员恪尽职守,审慎履责,增强其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降低水上事故中的人为因素,达到保护航运业的发展和船员职业群体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