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研究——以与执行救济协调为视角

来源 :山东财经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nyxjm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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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广泛出现的民事“执行难”、“执行乱”问题,有学者将其归因于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缺乏必要的监督,建议完善民事执行监督制度,引入外部检察监督来根本解决民事“执行难”、“执行乱”问题;同样有学者质疑这样的学说,认为检察监督若不适当地干预民事执行将加剧检、法两家在民事执行问题上的分歧,从而最终是否能够实现预期的效果无法预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相关立法缺乏明确性,因而检察机关是否有必要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以如何的方式监督、监督的范围如何等问题均未形成广泛的共识。其实如果换一个视角来看,民事执行中的监督与救济在某种意义上是相通的,是一致的,其中任何一个制度的完善,都对破解民事“执行难”问题有积极的作用。研究破解“执行难”问题的目的在于如何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民事执行中,民事主体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与实现才是最重要的,至于民事执行中的监督,也是为这个目的服务的。着眼于这一观点,暂避检察机关是否监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争论,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也可缓解和破解民事“执行难”问题。  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无法实现程序自治的原因在于民事执行权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私权的非对称性以及救济程序启动机制依赖人民法院对执行合法性、合理性的自我判断,当事人等难以寻求有效途径实现权利救济。检察监督作为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补充,可以弥补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缺陷,使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独立实现权利救济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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