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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市场调节资源配置作用日益彰显,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方式也正在从传统的“计划分配型”向现代的“市场调节型”转变,有相当一部分劳工已经和正在从依附于用人单位的“单位人”变为有自由择业权的“社会人”,用人单位也在积极寻求“弹性化”用人模式,以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于是,“劳务派遣”这种新型的用人方式悄然兴起,成为我国灵活就业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招用雇员并派遣该劳动者到接受单位工作,派遣劳动者受接受单位指挥监督,为接受单位提供劳动,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因为劳动力的使用,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费用,派遣劳动者获得就业岗位及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从派遣业务中获得收入的经济活动。劳务派遣是一种人力资源的市场配置方式,它有利于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提供广泛的就业机会,还可以提高就业岗位的供求匹配效率,有效降低用工单位的成本。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务派遣不仅可以为低就业能力人群提供有序的就业渠道,而且可以满足高就业能力人群的一些特殊需求。劳务派遣需要法律的规范和调整。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为劳务派遣“定纷止争”,赋予劳务派遣合法身份,明确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法律义务和职责,对被派遣劳动者以双重保护,在保留劳务派遣特色同时将其纳入标准化用工轨道。本文探讨了《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制特点,也表达了对立法进一步完善的期望。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劳务派遣概述,主要考察劳务派遣的沿革,辨析劳务派遣的概念,明确劳务派遣的种类和劳务派遣中劳动关系特征四个基本问题,这也是研究的逻辑起点。第二部分为国外劳务派遣立法与启示,主要比较考察了美国、日本和荷兰三个国家的劳务派遣立法状况,并找出了国外劳务派遣立法对我国的借鉴之处。第三部分为对我国劳务派遣的立法评价,在分析了我国立法现状的基础上,理性地分析了我国《劳动合同法》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劳务派遣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