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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最广泛、最普遍的社会关系。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出现的一种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特征,以共同生活为内容的特殊社会关系,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当今社会,全球政治、经济、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民族心理、伦理等多元文化之交融,人们生活方式和思想理念的多样化,婚姻家庭问题也随之日趋复杂。在中国,随着物质资料的丰富、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并没有必然使得所有的社会成员有着更高的精神追求。传统儒家“仁”、“礼”、“义”的思想正被部分社会成员淡忘,取而代之是“功利主义”、“拜金思潮”、“享乐主义”。封建家长制、“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的旧婚姻家庭观残余仍然存在;在我国,转型时期的社会主义法治构建尚未完善,法律至上的观念远未根植于大众意识,体现在婚姻家庭领域中,姘居、重婚、包办买卖婚姻、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违法甚至犯罪的现象屡禁不止。这些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侵犯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和谐稳定。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颁布实施,此次对1980年《婚姻法》修订后的创新之一,就是“强化了对违反义务行为的法律制裁”,增设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正是为了有效遏制发生在婚姻家庭中的违法行为,实现权利救济而制定的一项新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填补了之前的法律空白,它反映了我国法律与时俱进,追求公平和正义的法的价值取向,是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的必要补充。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至今,争议不断,归纳而言之,集中体现在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的范围过于狭窄,未能全面体现该制度立法的初衷、离婚时无过错方举证困难,索赔成功率低,在身心俱疲的情形下又产生畏难情绪,使该制度“惩罚、补偿”的功能形同虚设、离婚损害赔偿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不够客观细化,法官判决赔付缺乏统一的裁量标准等问题上。本文通过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运行现状的分析,运用“它是什么?为什么这样?它将如何发展?”这一思维方式,从追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渊源开始,结合现状,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含义、构成要件、特征、制度原则等问题展开全面阐述。借以梳理我国现行制度的相关规定,增加对该制度的内涵与外延的认知,并通过分析中外相同或相似的立法例,从中发掘可为我国借鉴参考之精华,试图寻求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可行方法。本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分为四个部分,共约2.6万字。论文的内容有:第一部分:针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施之现状,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特征、性质、基本原则和历史沿革等基本原理展开阐述。第二部分:本文首先简介法国、日本、美国以及我国内地、我国台湾地区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内容,然后,对中外立法内容进行比较评析,总结归纳可资我国内地立法借鉴的立法经验。第三部分:本文首先从协议离婚后提起离婚诉讼的时效、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三个方面,分析指出我国内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内容之不足。然后,结合实际分析我国内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中的难点问题:一是婚外第三者是否应当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二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举证责任困难问题。第四部分:在剖析我国现行婚姻权利保障体系的薄弱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应完善的建议。笔者建议:将配偶权引入我国内地婚姻法、扩大离婚损害赔偿法定过错的范围、有条件将第三者列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明确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完善行使离婚损害赔偿时间的立法、举证责任采取一般原则与特殊原则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