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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诉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准公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主要是不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特定的国家申诉机关申明不服,请求救济的制度。行政申诉制度是随着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行政救济途径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而来的。自1809年,瑞典任命第一个监察专员受理公民的行政申诉,因其对行政相对人的及时救济,和对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督,行政申诉制度在世界很多国家确立起来。我国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申诉权,但并没有一部单独的行政申诉立法,只在少数单行法律中规定了公务员、教师等特殊人群的申诉权。立法上的缺失,导致行政申诉制度在理论上模糊含混,行政申诉制度是否是一种独立的行政救济制度引起争议,很多学者认为行政申诉制度就是行政复议、信访制度;实践上,除了公务员,教师申诉外,其他普通公民的申诉权流失,而且申诉制度程序不完善,可操作性差,导致宪法上规定的公民申诉权并没有得到落实,因而对行政申诉制度进行研究显得格外迫切和必要。在这种背景下,笔者结合域外行政申诉制度的相关理论成果和实践,从行政救济角度出发,对我国行政申诉制度重新进行法律定位,继而提出对我国行政申诉制度的理想建构。论文分为五章。第一章对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进行了简单介绍。第二章首先界定了申诉概念及其分类,然后在分析、综合学术界关于行政申诉概念的基础上,对行政申诉概念重新界定,为下文我国行政申诉制度的法律定位打下基础。论文第三章比较借鉴了英国、法国、新西兰特别是香港的行政申诉制度,概括出这些国家和地区行政申诉制度的异同,从而为构建我国行政申诉制度提供了现实经验。第四章首先梳理我国行政立法中对申诉的规定,总结出我国并不存在行政申诉制度,区别了行政申诉制度与其他的行政救济制度的异同,然后从成本、效益分析出发,再结合理论、实践基础,把行政申诉制度重新定位于独立的行政救济制度,在我国有存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第五章是本文的重点,在对行政申诉制度定位之后,从行政申诉制度的模式选择、基本原则出发,对构建具体的行政申诉制度提出了建议,希望能对我国的行政申诉制度立法能够提供理论支撑,指导我国的行政申诉制度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