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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必然会出现大量的失地农民,失地农民法定社会保障标准低,与其发展需求不相适应,尤其是失地农民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需要政府优先关注和保障。地方政府有责任深入研究和探索当地失地农民所面临的生计、就业、发展等保障问题,充分发挥政府的能动作用,提高行政效率,以责任政府的高度处理好地区经济发展、征地补偿与失地农民社保的关系,利用经济和市场的手段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好服务和较高社会保障。本文将广州开发区作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其在社会保障方面走过的历程、具体做法,总结了其在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有独特的经验,阐述了其作为责任主体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本文研究了土地征收与地方政府职能的关系,明析了地方政府无论从经济职能还是从社会职能的角度都有能力、义务和职责通过构建社会保障制度,为失地农民融入城市提供各种服务和社会保障。通过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供需均衡分析,得出由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需求与供给不均衡,需要通过改变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需求与供给。为此,地方政府可以促进保障制度的调整与创新,通过系列的诱致性变迁措施,将变迁的阻滞成本降低。政府要着力改善关系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变迁环境,促进变迁的发生。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将有利于借助市场的力量增强诱致性变迁的潜在利益效益,达到积极能动地创造条件诱导资源的有机结合,通过市场经济的运行实现一系列诱致性制度变迁,为失地农民提供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供给。土地的发展权承载着土地未来的最大收益潜力,在现行的征地制度下,非公共利益性质的征地行为侵害了失地农民的土地发展权,征地对于失地农民更多的是利益损失,用地单位和政府则享受了土地增值收益的大头。土地征收后如何保证失地农民生存权的实现是首要解决的问题,如果不能够解决和落实失地农民的生存权,则征地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就会遭到质疑。从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角度来看,失地农民为城市化做出了贡献,理应享受城市化发展的成果,即应该享有土地发展权。现实中,农民常常被排除在土地发展权之外,具有非正当性。征地补偿标准定得过低,土地增值收益主要集中在地方政府,地方政府通常将土地财政大部分用于城市建设开发,投在农民社会保障和农村公共设施方面的少,失地农民的利益和保障得不到充分体现。从而导致城乡发展水平不平衡差距拉大,因此,地方政府公共投资政策要进行调整。让失地农民分享土地发展权,要同时强调保持区域经济发展的活力,使地方政府更有能力扶持和带动失地农民共同发展,解决好农民的社会保障、生活保障和农民市民化等系列问题,让利益贡献主体获得社会发展成果的回报。因此,地方政府要更加积极地帮助农民享受土地发展权,通过区域经济发展让成果的受益者更具普遍性,唯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长远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