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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交易平台商商标侵权制度的研究是近几年商标法研究的热点。现有的制度都是在引进西方国家现有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的;并且,这些制度在引进时都是首先使用在版权法领域中,后来才被我国的学者和司法人员引入到商标法领域。另外,现有的研究往往是从商标侵权责任的整个构成要件去分析,很少有专门针对主观过错要件的分析讨论。随着我国发生的一系列影响深远的商标侵权案例,学者和司法部门逐渐加大了对主观过错要件的重视。因此,笔者想借此时机,在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经验的同时,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探讨在我国如何确定网络交易平台商商标侵权的主观过错认定制度。本文的选题正是基于此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全文。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构成,其中正文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讲述了网络交易平台商商标侵权的现状。首先,该部分讲述了网络交易平台商的产生,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其在给现实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成为了滋生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温床,给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带来了新的难题;接着,笔者列举了淘宝公司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例,在对案例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引出了本文将要讨论的问题。第二部分是针对网络交易平台商的商标侵权责任的简要论述。首先是对网络交易平台商进行简单介绍,分析出本文将要讨论的主体;接着分析了平台商要承担的侵权责任是何种责任;最后,通过简单列举平台商商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引出本文的讨论重点:即主观过错要件的认定。第三部分主要是讨论了主观过错的含义和认定主观过错要件的方法、标准及结果。首先,该部分通过对传统商标侵权理论和现有的国内外理论、法律规定中关于过错含义的内容加以分析,界定了过错的内涵应为:“明知”和“应知”;接着,分析了运用“通知删除规则”和“红旗规则”认定主观过错要件的可行性和局限性,并提出应将合理注意义务也纳入到认定主观过错的制度中;另外,探讨了过错认定的标准和结果问题;最后,分析了避风港规则与主观过错认定的关系,认为其只是平台商商标侵权责任的免责条款,并不能作为认定主观过错要件的方法。该部分主要是针对我国的主观过错认定制度的论述,旨在为过错认定制度体系的构建提供现实依据和法理支持。第四部分考察了各国的主观过错认定制度。该部分主要是对域外经验的介绍和借鉴,分别分析了美国、加拿大和欧盟的不同模式的主观过错认定制度。该部分旨在为我国的现行制度提供先进的域外经验。第五部分是本文的结论部分,主要是对主观过错认定制度的完善。首先是进行立法上的建议,笔者认为不仅要在法律条文中明确界定过错的内涵为“明知”和“应知”;对于过错的认定方法,即“通知删除规则”和“红旗规则”,也应该在法条中较为明显的体现出来;此外,也应明文规定要赋予平台商合理的注意义务。其次,是对“通知删除规则”和“红旗规则”进行完善,建立“反通知”制度和确立合理注意义务方法。最后,从企业管理的角度,鼓励培育理性、谨慎的网络交易平台商。鼓励平台商积极主动地确立自己的规章制度并与网络用户签订服务协议,使得网络用户能够在自己经营管理的平台上长久、稳定的发展,在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使平台商免于承担难以预测的法律风险,促进平台商、网络用户和商标权人三者的和谐共荣。这一部分也是本文的重点和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