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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增长,与此同时与各国之间的贸易摩擦也日益增多。根本违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规范贸易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一项重要制度,有产生解除合同这一最为严厉法律后果的可能,因此,CISG根本违约制度从产生起就一直备受关注和争议。作为CISG的缔约国之一,我国《合同法》接受了CISG的根本违约法理,对根本违约的实质内容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相关的概念、制度设计等方面过于笼统,导致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而CISG作为目前被世界各国广泛适用的国际条约,对其根本违约制度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本文运用违约理论和相关民法理论,结合各国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全面系统地分析了CISG根本违约制度。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为对根本违约起源和发展的介绍和比较分析,探寻并梳理了根本违约的发展趋势,为下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着重分析了CISG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包括违约事实、违约后果和可预见性三部分,并结合国内外相关制度、学者的观点以及相关案例,总结各个构成要件存在的争议并试图得出合理的结论;第三章系统介绍并分析了CISG根本违约的法律后果,这对于完善我国《合同法》中根本违约制度的法律后果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第四章为通过对我国《合同法》根本违约制度历史以及现状的研究,指出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根本违约制度的合理性及其不足,并针对其不足最终提出应以CISG中的根本违约制度为参考完善我国《合同法》根本违约制度的几点建议,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