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诈骗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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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陈某、李某采用掉包等方式获取被害人罗某手机、钱包及信用卡等财物一案作了简要介绍,并对与此案相关的诈骗罪、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等罪名及其相关理论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陈、李二人的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罪,而应当以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定性。  本文共约1万8千字,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案情简介。此部分对陈某、李某二人采取掉包等方式获取被害人财物一案作了简要介绍;  第二部分为争议焦点。此部分介绍了对陈、李二人的行为定性的不同看法,即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李二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李二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应以盗窃罪对此加以定性;第三种观点认为陈、李二人的行为应分情况讨论,此二人的掉包行为应以盗窃罪加以界定,而认为李某趁罗某尚来不及反应而快速拿走罗某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第三部分为法理分析。此部分对本案涉及的法理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首先分别对诈骗罪及盗窃罪的客观要件进行探究,再对盗窃罪与诈骗罪作了区分,并对案件涉及的掉包行为的法律性质作了深入分析。法理分析的第二部分对信用卡诈骗罪中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了研究,包括信用卡诈骗罪中信用卡的含义问题、冒用他人信用卡的问题,并分析了案件涉及的被害人尚来不及反应的情况,最后罪抢夺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行为加以定性。  第四部分为案件结论部分。此部分对案件进行了综合剖析,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应以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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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理想是指作为全社会共同意识的理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现状提出的,是凝聚与统一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