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视角下网络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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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科技的飞速发展,全民进入“互联网+”时代,轻点鼠标,就可以获得世界上的各地信息。技术的进步,网络个人信息的流通和处理变得更加灵活、便捷,同时也对其安全问题提出挑战。在实践中,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被泄露、网络账号被盗、垃圾短信频发等个人信息被侵犯的现象频繁发生,已经触及到每个人,进而对信息主体造成人格利益、财产利益损失等不利影响。因此,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日益成为全球性法律问题,保障网络个人信息安全,已成为保护公民生活安宁和网络信息行业的健康发展的迫切需求。  目前,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全世界有将近9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专门法律法规。而中国,由于起步比较晚,至今对网络个人信息的界定等一些核心性问题立法上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造成各法院对该类案件处理结果各异。最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写入基本法,无疑将为保护个人信息筑起“高墙”,但是如大多数学者认为的那样,《民法总则》虽然确立了个人信息的法律地位,但是其属于宣示性规定。未明确界定个人信息的法律内涵,也未像其他具体人格权一样,将其确立为一项具体的“个人信息权”,仍然存在保护内容过于原则、缺乏惩罚性措施和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因此,需要认真研读其他国家较为成熟的法律规定,参考他国立法模式,并根据中国具体国情政策和法律文化,完善中国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保障中国网络信息产业快速高质量的发展。  本文以民法视角主要从四个部分分析如何保护网络个人信息。第一部分:由实际案例出发,揭示网络环境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现状,犯罪持续高发、屡禁不绝,并由此引出对于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争议。第二部分:对网络个人信息和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并在此基础上对网络个人信息属于民法的人格权客体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美国、德国和日本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概况,从其立法模式和民法基础加以分析,并结合中国实际,借鉴吸收有益的相关立法和实践经验。第四部分:立足中国当前的立法现状分析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从确立个人信息权、完善个人信息侵权责任和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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