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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因网络时代和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被注入了新的生命力,演变出一种新的形式——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权,蓬勃生长的新生命往往会受到挫折和阻力,借助网络实施商标犯罪成为当前侵害商标权最严重的方式,国际上也把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犯罪列入危害世界经济严重犯罪之一,由于网络的无地域性和商标权的地域性之间的矛盾,针对网络中出现的恶意抢注网络域名、恶意利用超级链接与元标记等新形式的网络环境下商标犯罪,我国现行立法缺少相应的刑法保护以及保护机制,面对这些问题,笔者从我国网络环境下商标犯罪的概念入手,分析我国网络环境下商标犯罪的类型,提出立法与机制的不足,最后归纳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商标权刑法保护以及保护机制的建议。第一部分介绍我国网络环境下商标犯罪的概念及特点,传统意义商标犯罪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可归纳为:商标犯罪是指未经商标所有权人的同意,在同一种商品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结合网络的特点,网络环境下商标犯罪定义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或授权,利用网络或与网络相关的技术手段所实施的商标犯罪行为。其特点有智能性高、区域性广、隐蔽性强、危害性大、易侵害性、难惩罚性,并根据其特点,提出网络环境下商标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填补我国刑事立法空白,整治新兴的020市场,顺应世界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要求。此部分从宏观方面介绍网络环境下商标犯罪。第二部分在上一部分基础上结合现实中出现的我国网络环境下商标犯罪和传统商标犯罪,剖析传统商标犯罪在网络环境中的类型,网络环境下假冒注册商标罪,主体方面本罪不同于传统犯罪的作为犯罪,而存在于网络平台服务运营商的不作为犯罪;客体方面既侵犯了注册商标权和商标管理秩序,又侵犯网络管理秩序,囊括传统商标犯罪与网络犯罪的双重客体;主观方面不仅仅以营利为目的,同时还存在非营利目的,比如:娱乐;客观方面行为方式多样化,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类似)的商标均构成犯罪;犯罪对象不应限制在商品商标,还有服务商标;量刑标准也应跟随网络的特点进行更进,引入假冒注册商标的数量作为量刑标准之一。网络环境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主体主要是销售商,网络平台服务运营商可构成共犯;侵犯客体与网络环境下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相同;主观方面追求经济利益;客观方面与传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相似,本罪手段必须通过网络这是区别罪与非罪的必要条件。网络环境下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主体依然具有双重性,可构成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客观方面与上述二罪无异;主观方面以明知是注册商标作为要件;客观方面提出新型的侵害商标权犯罪:恶意网络注册商标、恶意利用超级链接和元标记。提出对恶意网络注册商标等侵害商标权行为入刑。网络环境下商标反向假冒犯罪,与关注传统假冒注册商标的学者的观点相同,认为网络环境下也应将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归入刑法,另外,结合网络的便捷性、无地域性等特点,提出新的量刑观点,其目的在于对网络环境下商标权进行严厉、充分的刑法保护。第三部分在上部分的基础上分析出我国网络环境下商标犯罪的立法和执法不足,立法上,犯罪主体的范围过窄,网络服务平台运营商纳入网络商标权犯罪主体;客观方面范围较小,像网络中出现恶意抢注网络域名与恶意利用超级链接和元标记应列入刑法保护范畴;刑事管辖难定;取证困难。多方面问题的出现,迫切要求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商标权刑法保护的体系。第四部分在梳理我国网络环境下商标犯罪立法和执法不足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商标权刑法保护的建议,实体法方面扩大“商标”的外延;增设罪名;多重量刑标准;程序法转变诉讼模式,提升电子物证勘察鉴定能力,总之,通过完善填补商标权刑法保护的死角,促进依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