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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犯罪及其责任制度是作为国际法新分支的国际刑法的主要内容之一。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现代国际法的进步。到目前为止,国际犯罪及其责任的制度仍处于不断发展与完善的阶段,有些问题,特别是关于国家的国际犯罪及其责任的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尚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分五章对国际犯罪的概念、国际犯罪及其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个人的国际犯罪及其责任和国家的国际犯罪及其责任等问题进行探讨。 传统上,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制度并不属于国际法的内容,但是,随着国际犯罪的日益猖獗,国际社会逐步认识到在打击国际犯罪方面进行有效合作的重要性,因此,国际犯罪及其责任问题被纳入了国际法调整的范围。不过,虽然国际犯罪已经是现代国际社会的客观现象,但对于国际犯罪的定义,各国学者的观点并不统一,而且除了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一读通过的《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中曾经对国家的国际罪行下过一个明确的定义之外,现行国际公约中尚不存在有关国际犯罪的一般定义。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国际犯罪是指国际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利益并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无论个人还是国家的国际犯罪,均需具备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要素。此外,国际犯罪和跨国犯罪之间存在基本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任何法律制度都是建立在一定理论基础之上的,国际犯罪及其责任制度也不例外。对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和国际人权的保护、《联合国宪章》、国际强行法(jus cogens)、对国际社会所负的义务(obligation erga omnes)构成了国际犯罪及其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正是在此基础上,包括国家的国际犯罪及其责任的国际犯罪和责任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在国际法的发展中,个人的国际犯罪及其刑事责任首先确立了起来。在传统国际法时期,海盗和贩卖奴隶的行为就已经被认为是各国有权管辖的犯罪。两次世界大战以后,包括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在内的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也被作为国际犯罪和国际刑事责任的主体,他们实施的侵略罪、战争罪、反人道罪、灭绝种族罪等被公认为违反国际法的犯罪。同时,合法性原则,上级命令不免除责任原则、上级责任原则和国际犯罪非政治化原则等一系列与个人国际刑事责任有关的原则充分确立了起来。代表国家行事的人所犯的国际罪行不再被看作国家行为而享有外国法院和国际法庭的管辖豁免,这无疑是现代国家豁免制度的进步,对“皮诺切特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这种进步。此外,与国内刑法一样,在特定情况下,个人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可以排除。 与个人的国际犯罪和刑事责任制度相比,国家的国际犯罪及其责任制度在现代国际法中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国家为其国际不法行为承担国际责任是国际法上确立已久的 、;LI,。。epe+-。tyfwtt--’WePWt,。,{/,\fllpe。。一项制度,但是,对于这种国际不法行为是否包括国家的国际犯罪行为,以及国家是否要为其国际犯罪行为承担不同于一般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责任问题,国际法律文件长期以来缺乏明确的规定。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对国家责任问题进行的编纂工作中,首次将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划分为国际侵权行为(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两类,并对国家的国际罪行作出了明确的定义:“一国所违背的国际义务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恨卞利益至关紧要,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时,因此而产生的国际不法行为均成国际罪行/’根据国际法委员会一读通过的《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第19条,侵略、以武力建立和维持殖民统治、实行奴隶制度、种族隔离和灭绝种族,以及大规模破坏自然环境等行为构成国家的国际罪行。虽然国际公法学者和各国政府对国际法委员会提出的国际罪行的概念存在严重的意见分歧,国家的国际罪行及其责任在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同家责任的编纂中的最终地位也尚未确定,但是,国家国际罪行概念的提出在国际法的发展中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与国内法中的法人一样,国家作为国际法上的法人,具有自己的行为和意志,国家不仅有犯罪意图,而且有犯罪能力,并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施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和侵犯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国际犯罪,国际关系的实践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否认国家国际犯罪的存在不符合国际社会的实际情况。在国际法中确立国家的国际犯罪及其责任制度是实现国际社会正义,促使犯有此等罪行的国家进行改造和防止犯罪再度发生的需要。那种认为现行国际社会的结构和国际法的发展阶段不可能产生国家国际犯罪及其责任制度的观点缺乏充分的科学根据。国际社会主要是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法主要是凋整1司家关系的法律,但是,在国际法中同样可能产生确认国家的国际犯罪,并对这种犯罪进行制哉的制度.国家主权决不能成为国家从事犯罪活动而免予承担责任的理由。需要指出的是,国家应该为其国际犯罪承担责任,这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