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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商事交往的频繁开展,跨国商事交易的信用危机越来越凸显出来,传统的从属性保证制度由于其从属性的本质很不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所以在克服跨国信用危机方面显得无能为力。因此,在国际商事交易实践中逐渐创立了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从属保证制度的独立保证(Independent Guarantee)制度,并取代传统从属保证制度在国际商事交易担保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在当今的国际商事交易中,独立保证是当事人普遍接受的担保方式,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被广泛采用。关于独立保证的内涵,国内外均未见统一的定义,但从其运作过程可知,独立保证是保证人应申请人(基础合同的债务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基础合同的债权人)作出的,表示在受益人向其提出索赔并提示一定的单据时,立即无条件地向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承诺。在国际融资担保实践中,独立保证的形式通常包括见索即付保函和备用信用证。本文围绕独立保证制度,采用比较的方法,从独立保证的概念及特征入手对独立保证制度的基本规则、理论基础、基本结构和法律关系、我国的现有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等进行深入探讨,并在全面比较与把握从属性保证和独立性保证的区别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经济发展现状,指出了我国保证制度规则上存在的不足,提出了立法建议。本文期望通过对独立保证制度进行较为全面的梳理,能对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独立保证制度有所裨益。发达的市场经济离不开的成熟市场信用体系,信用体系的建立有赖于法律制度的进步与完善,尤其是担保法律制度。虽然我国现行担保法为市场交易中债权人利益的起了巨大的保障作用。但是,法律制度不应停滞不前,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因此,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应当得出这样的结论:独立保证制度是关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确立独立担保制度是历史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