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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是一元的、对偶的构成要件理论,与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不同,无独立的违法性判断。违法性理论有实质违法性和形式违法性两种学说,形式违法性主张从法秩序的角度出发,认为违法是违反国家法律规范的行为;实质违法性认为违法主要指对国家社会文化伦理规范的违反或对法益的侵害、威胁。形式违法性在实践中,容易导致个案的不正义,扩大了国家权力,不利于保障人权。我国刑法犯罪理论承继前苏联,以社会危害性理论为核心,主观主义色彩浓厚,与现代法治精神已相背离,实质违法性理论使罪刑法定原则更加灵活,构成要件+实质违法性的双层次判断能解决传统理论的弊端。因此,主张用实质违法性取代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本质的呼声越来越高。就违法性判断本身而言,无论我们是采用四要件体系还是三阶层体系,其在理论研究中都有重要意义。通过比较法、分析法对实质违法性和形式违法的内容和优缺点性进行分析和对比,并经过收集整理相关著作和期刊论文对实质违法性下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理论进行比较,得出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更加适合我国的结论,将其运用于犯罪构成理论以推动我国立法事业的发展、法治事业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