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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中是否赋予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一直是学界和社会备受争议的问题之一。物权法草案作为物权法制定的“前奏”,几经审议,但其对遗失物拾得制度的规定仍不尽完善。作者在借鉴和参考国外有关遗失物拾得制度的相关立法和有关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基础上,对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提出完善的措施。 本文的主要创新在于从比较法的视角以及经济学等价值角度论述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并对该制度中拾得人的权利进行重构,完善拾得人的义务。文章中综合运用了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本文共分四章,约三万字。 第一章,在历史中对遗失物拾得制度进行追根溯源,介绍古代关于遗失物拾得的两种立法取向。第一种为罗马首创,拾得人不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第二种为拾得人有条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对我国古代关于遗失物拾得的有关立法也作了概述。本章还对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基本理论作了简要阐述。区别了遗失物与遗忘物及埋藏物。 第二章,对现代西方两大法系关于遗失物拾得立法的详细介绍,并对国内外对该制度的规定进行了比较分析。研究别人是为了学习和借鉴,在对比国外遗失物拾得制度基础上指出我国遗失物拾得返还制度的不足,以此提出我国关于该制度的规定需完善。 第三章,从经济学和法哲学的角度对遗失物拾得制度的价值分析,进一步论述我国确立完善的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必要性。法律与经济学有着天然的密切关系,遗失物拾得这一法律制度必须符合经济学原理。效率是社会发展的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