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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都对于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解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鉴定意见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目前,由于鉴定意见并不是完全准确,也会存在歪曲事实的情况。因此对司法鉴定意见的法律性质和证据效力尚存认识上的分歧,诸多原因导致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流于形式,应正确认识司法鉴定结论的法律性质和证据效力。在司法实践中,相对滞后的鉴定意见立法,缺少对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设计、鉴定实施和监督程序的规范以及相应的质证以及认证程序规则,使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性受到限制,降低了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在2005年2月28日正式出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范了司法鉴定程序,该《决定》明确规定了鉴定人资格准入、鉴定机构的平等性、司法鉴定管理机构、鉴定业务的限制、鉴定人的出庭义务和法律责任,一定程度上保证鉴定意见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在立法的层面就如何有效地实施鉴定、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和认证展开讨论。本文通过借鉴外国成功的立法和经验,对我国刑事鉴定制度的适用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为完善我国鉴定启动、鉴定的实施和监督以及鉴定的质证和认证程序提出了一些建议,对保证鉴定意见的有效性,以及完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进行了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