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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能够被强制执行虽已成共识,但股权兼具财产权与身份权的双重属性,其强制执行必然与一般财产有所区别。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缺乏具体明确规定,导致股权强制执行存在诸多问题,尤其体现在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难以实现以及股权代持情形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债权人之间存在严重利益冲突。从公司法角度观察,股权强制执行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国家强制力而实现的股权转让,并非单纯的股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工具,因此应兼顾公司秩序维护、股东权利保护等诸方利益,实现公司法上各主体间的利益平衡。从《公司法》第72条的角度来说,该条通过法定优先购买权对公司秩序与司法干预进行协调,但其效果并不理想。《公司法》第72条下的股权强制执行与民事执行下的股权强制执行不仅仅存在着概念上的区别,还存在着适用等方面的区别。本文将股权的协议转让与股权的强制执行也进行对比,主要集中在股权协议转让的一般规则等。与《公司法》第72条配套适用的2005年《拍卖、变卖规定》以及2016年《网拍规定》不仅使“同等条件”丧失其作为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判断基础的功能,更使其他股东完全丧失优先购买权人地位,沦为竞买人,严重损害其他股东权利和公司秩序。因此,法院应在相关司法解释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在涉及股权优先购买权人的拍卖中弃用“跟价法”,改采“询价法”,以均衡保护各方利益。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但法律并不禁止有限公司通过章程自治放弃自己的人合性。当章程自治规定与股权强制执行下优先购买权的法定性产生冲突时,应允许债权人或其他竞买人提出异议。基于种种原因,代持股现象普遍存在。当名义股东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实际出资人此时存在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可能,并以自己是被执行股权的实际所有人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股权”。此时,代持股强制执行中债权人与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就会产生直接冲突。如果偏向保护任何一方的利益,都必然使另一方遭受更多的损失。应以形式主义标准为原则,并将《公司法》第32条第3款的第三人限定在与名义股东建立股权交易关系的第三人,平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论文第一章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的基本问题进行概述与探讨。本文通过对股权强制执行的定义,通过定义突出股权强制执行的特征。本文认为的股权强制执行的理论基础是债权人利益与公司秩序兼顾原则,本文从公司法角度上对其进行了论述。之后分析股权强制执行的立法与股权强制执行的不足之处,由此提出相关问题。第二章探寻引起股权强制执行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实现障碍的数个争点,包括“同等条件”以及“通知时间”的确定困境、章程自治规定与股权强制执行下优先购买权的冲突等。第三章,通过案例统计与分析,从保护名义股东债权的角度探讨股权强制执行下债权人与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冲突以及司法实践对于此种利益冲突的不同解决态度,并对产生此种冲突的原因进行分析。对于我国股权强制执行问题解决路径,本文在第四章中首先明确将询价法作为主要竞价方式。其次,以形式主义标准为原则,限缩第三人的认定标准,以期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难提供解决路径与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