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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已在市民的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方式也更加复杂多样。我国法律虽然对民间借贷利息的利率设有明确规定,但并未对当事人已还的利息款项中超过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四倍利率的款项该如何处理作出规定,本文旨在讨论此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依据不同时期当地的民间借贷情况及政府政策,对该类型案件曾有过不同处理方式。理论上,对该问题也有约定无效、按自然之债处理及抵充本金三种不同的看法。笔者以为:在当事人已还清借款本息再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超过的利息部分的情况下,应将两者之间的该部分债权债务按照自然之债处理,对当事人的请求不予支持;而在当事人未还清本息的情况下,若当事人主张超过的利息部分充抵本金,应对该请求予以支持,若当事人未请求,则应将该超额利息按自然之债处理,法律不宜主动干涉。其依据在于:首先,意思自治是可以被合理限制的。人权的平等和自由即为意思自治的核心,一开始,人类意图通过激发个人的积极性促进整个社会的整体福利,然而极度的个人主义不仅不能实现个人和社会的一体发展,更可能造成阻碍,因此,人类意识到可以对意思自治进行合理的限制;其次,民间借贷自身的自发性和盲目性需要被规制;最后,是因为现实需要,即当前的民间借贷市场缺乏操作的规范性及有效监督,导致金融市场秩序混乱,社会的不稳定状况频发,这些因素都决定了需要法律对民间借贷市场进行一定的调整和规制。本文从案例切入主题,全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案件及其判决情况进行了简要介绍,主要包括案件事实,法院判决理由、结果及检察院申诉意见,并从归纳的争议焦点中,介绍当前实务界中的三种处理方式。第二部分:提出笔者支持的观点并从市场资源配置的需求使然、民间借贷的现状使然及法律规定及法理使然等三个方面详细论证结论的合理性。第三部分:对超四倍利率结论的相关的两个问题进一步进行了详细的说明。第四部分:我国民间借贷规范机制的完善,提出从民间借贷服务机构、监管体系以及法律制度三个层面的建设完善民间借贷市场。经济的快速增长促使民间借贷的高速发展,借款人总是想通过出借获取更高的利息回报,致使民间借贷过程中往往无视法律对民间借贷利息的保护,出现“高利贷”。而对高利贷中超出法律保护范围的利息部分,我国法院在不同时期,不同区域有着不同处理方式。本文希望通过现今多数法院的处理方式来提出笔者认为较合理的,处理超出法律保护范围的利息部分的做法及如何规范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