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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是指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委托第三人或者自己替自己争取权利,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行为。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其行使的权利就是辩护权,主要职责就是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辩护权的法律渊源来自于宪法,是任何法律不可剥夺的一项基本权利。律师刑事豁免权是指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举证、质证意见和辩护、辩论言论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一般不得因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举证、质证意见,辩护言论而追究律师诽谤或包庇等刑事法律责任辩护律师作为普通公民其人权收到保护是理所应当,但是基于辩护律师的特殊职业身份,其人身权利更容易受到侵犯,所以有必要对其职业行为赋予特殊的刑事豁免权,以更好的保护其人权。更加合理、充分地赋予辩护律师刑事豁免权是中在法治社会的发展道路上必须采纳的制度,体现着我国法律制度的更加完善。本文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为辩护律师刑事豁免权作出概述,并且通过对国外对刑辩律师豁免权的规定进行研究分析,将国内外在这方面的理论、实践进行对比;在我国刑事法律规定以及律师法中虽有对刑辩律师的刑事豁免权进行含糊表述,然而却缺乏可以落实的内容,但是刑事豁免权已经被法律学者普遍接受并且认识到在刑事豁免权落实在法律中的必要性。在理论的研究过程中,对刑事豁免权的概念并不统一,但是角度基本一致,都认为刑事豁免权是在刑事案件的程序当中,针对的是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举证质证的言论豁免,而且仅仅局限于刑事责任的豁免。对豁免权进行定义的角度都是律师的刑事豁免权,不同的是对刑事豁免权的适用范围定义的不同。对此学界有两种主流观点:第一种仅仅将豁免权规定在法庭辩论上,第二种观点将豁免权范围扩大到举证质证意见上。中国当下,律师行业规范以及律师职业过程中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保护律师合法权益,为律师提供更好的执业环境,成为构建中国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本文第一部还分通过对我国眼下律师职业环境分析、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需要以及对英、美、法立法对律师刑事豁免权的规定的研究,分析在我国目前完善辩护律师刑事豁免权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则是着眼现实,将我国辩护律师豁免权制度的缺失的原因、该制度不完善的具体程度以及引起的严重后果从自己的角度作出了阐述;我国的法律文化与诉讼模式均不利于完善辩护律师刑事豁免权,而我国现有法律对辩护律师刑事豁免权的规定又缺乏可落实的具体内容,由此导致了我国的律师越来越不愿意代理刑事案件,《刑法》第306条这个被业界称为是“律师伪证罪”的利剑,导致律师因刑事辩护而被抓、被捕、被判的事件屡见报端。“辩护未完身先禁”的情况也是常事。多年来,不少律师因代理刑事案件而身陷囚牢,让我们不得不发出“胆战心惊做律师”的叹息;这样“高风险”的执业环境,直接挫伤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积极性。在全国范围内,刑事案件律师的参与率逐年呈下降趋势,现不到30%。以北京为例,北京律师业的发展位居全国前列,但近年却出现了两个现象,一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越来越少,有的律师干脆拒绝办理刑事案件。二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越来越大,北京市律师协会曾经做过调查,因办案而触犯法律的80%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造成了近年来虽然各地法院受理刑事案件数量飙升,但是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案件比例却在不断下降,一些律师却“不敢办刑事案”(即担任辩护人)的困境,目前我国70%以上事关被告人生死攸关的刑事案件无律师介入,即大多数被告人都是自辩或请亲友代理,使我国目前的刑事辩护成了真正的“刑辩难”。对律师界来说,刑辩难意味着在这个坚壁面前,它成了我国刑辩律师的“分水岭”:要么不畏艰难,百折不悔,秉承律师追寻人间正义的操守,可歌可泣;要么“随大流”,就事论事,“把该说的说了、该做的做了”,走完程序,难顾结果;要么在法庭上充当一个“唱戏的”,法庭下扮演自谑的“皮条客”,与极个别不固守职业道德的法官狼狈为奸,算计当事人。第三个部分则是对我国辩护律师刑事豁免权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包括论述刑辩律师刑事豁免权的前提、完善辩护律师刑事豁免权的积极意义以及从立法、行政等方面出台相应措施完善辩护律师刑事豁免权,保护刑辩律师的合法权益。离开立法方面的支持,笔者认为仅从其他方面着手完善刑辩律师的豁免权都是空洞且缺乏实际意义的,根本无法实现保护刑辩律师权益的目的,只有在实体、程序立法有明确且具有可实施性的规定后,完善刑辩律师的刑事豁免权才有实现的可能,修改刑法306条的犯罪主体,对指控律师唆使、胁迫被告人、证人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罪的犯罪证据加以限制规定,并且明确规定办理这类案件的公诉人、侦查人员回避制度,都是从立法上完善我国刑辩律师刑事豁免权的可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