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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现在刑法学界和实务界一个研究的热点,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自然经济时代,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因而只有传统的财产犯罪,并无现代意义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的犯罪。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实施了改革开放,经济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时期,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的问题随之出现。如今,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全球经济的一体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我国对外开放的程度越来越高,此类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獗,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刚刚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止在我国,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的犯罪也是世界各国都在重点预防和打击的严重犯罪,它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它对社会造成的物质损失远远超过传统的财产犯罪。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制度确立时间较晚,与一些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美国,德国,日本等相比,相关理论和实践均具有较大的差距。加紧对我国社会转型期经济领域问题的研究,借鉴发达国家此类犯罪预防和打击的经验,对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以时间为线索,通过结合不同时期的时代背景,详细介绍了破坏经济秩序类的犯罪在我国不同时期的特征和立法规定,文章最后介绍了现阶段我国经济领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并介绍了国外一些有代表性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成熟的立法经验。目的是期望通过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对我国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立法和司法上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修正,从而有效的打击越来越活跃的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