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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在诉讼阶段和环节上有所简化的程序。设置并适用简易程序是各国追求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必然选择。简易程序的适用是为了协调公正与效益之间的矛盾,从而更好地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在西方国家司法实践中,它起着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存在诸多不足:程序设置形式单一,名为简易实则一般程序,迅速处理案件的能力有限,不足以应对刑事案件数量急增的现实状况;被告人没有选择权,限制了简易程序的适用;人权法律价值体现不足,缺乏对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利的保障等。这都违背了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公平、效益和人权保障等价值追求和我国宪政的基本原则。 本文认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必须要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从法理基础和司法价值入手,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简易程序。本文参考各国立法例,对德、美、意等国的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审判组织、审判方式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比较。在此基础上,对改革我国刑事简易程序提出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