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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为了更好的保护工伤职工的权益,确保其及时得到救助,我国《社会保险法》首次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以下简称“先行支付”)制度。它的颁布,确立了工伤职工依法申请先行支付的权利,简化了工伤职工获得救助的程序,为工伤职工提供了较为便捷的救济。同时,《社会保险法》依法赋予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追偿权,让用人单位为自己行为承担最终的法律责任。另外,对政府而言,先行支付制度要求其强制用人单位参保,积极履行职能,从而督促政府承担责任,为先行支付制度的运行保驾护航。但是,由于我国的立法经验相对不足,先行支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存在缺陷而面临重重阻力。本文以我国现行法律对先行支付制度的规定为基础,对相关立法进行分析,结合域外的立法经验,针对我国先行支付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本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先行支付的基本理论,首先对先行支付的含义进行介绍,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其特征和类型。又指出了先行支付的政府责任理论、无过失补偿理论和法定债权转移理论。其次论述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对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先行支付法律规定进行介绍,最终总结出制度覆盖范围广泛、基金保障机制健全、待遇支付相对及时等经验。第三部分介绍了先行支付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立法现状部分先分析了我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先行支付的规定,又介绍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和《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在前者基础上的完善性规定。通过分析上述法律规定,指出先行支付制度存在适用范围较为狭窄、先行支付程序较长、追偿机制难以操作、基金安全面临风险一系列问题。第四部分针对提出的问题,给出了扩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适用范围、简化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程序、完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机制、完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风险应对策略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