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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作为人类文化的传承者,自古以来便担负着延续人类文明的神圣使命,而这一使命能否顺利地完成则取决于中小学教师这一知识人群体的生存状态。中小学教师能够具有或享有什么样的尊严是折射这一群体生存状态的一个重要标志。作为人类大家族的重要成员,中小学教师理所当然地应当享有人类的尊严,即享有基于人性与人格内在固有价值而不容侵犯、强制和羞辱的价值尊严。而作为知识人的社会群体,中小学教师因其为人类文明的延续而做出的独特贡献以及其本身所具有的文化资本,也应在社会中占有一定的地位,享有一定的秩序尊严。因此,就这一群体的尊严总体特征而言,具有不可侵犯性、自治性和神圣性等特点。就我国中小学教师的现实境遇而言,其尊严状态并不容乐观。从传统文化沿袭下来的轻视知识人的社会氛围在当前并没有彻底根除,中小学教师作为知识人群体,从古代的九儒十丐到文革期间的臭老九,在社会等级秩序中一直处于较低的层次。直至今日,中小学教师仍然饱受各种批评,常常成为网络、报刊嘲讽的对象或社会改革失败的替罪羊。中小学教师从事着教书育人的工作,其劳动强度之大往往并不能被外界所理解,而高强度的劳动并没有为他们赢得应有的报酬,他们的工资水平与社会上具有同等专业技术等级的其他行业的从业人员相比往往困窘地令人扼腕叹息。中小学教师的秩序尊严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而他们的价值尊严更令人堪忧。法律所规定的中小学教师原本应当享有的专业自主权常常被剥夺,他们在专业进修、课程管理、学业评价等方面往往无法有效地行使正当的权利。同时,中小学教师处于行政人员的领导之下,其自治权利被剥离,无法以自治主体的身份参与学校的各项决策。专业自主权的缺损与自治权的剥离意味着中小学教师处于一种被强制和被侵犯的无尊严境地。造成中小学教师尊严缺失的主要根源是科层化学校组织内部所盛行的一套旨在对他们进行控制与操纵的规训机制。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所存在的权力的二元分割,使得中小学教师成为学校内部的弱势群体,他们与学生一样成为被规训的对象。规训权力以一种弥散的方式,借助空间的分配、时间表、监督、规范化裁决、检查等各种手段将中小学教师变成驯服而有用的生产主体。在规训者眼里,他们不过是用来提高学校绩效的手段和工具而已。中小学教师若要守护自身的尊严,他们理应要求学校进行民主化改革,以自由主体的姿态参与学校的一切重大事项。他们必须具有维权意识,以法律为后盾,勇敢地捍卫原本属于自身的专业自主权与自治权。他们还应本着“人即目的”的理念,拒绝任何人把他们当成可以任意加以利用和操控的工具,回归人的价值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