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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态破坏等环境问题对人类社会的影响日益深刻,发展生态金融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在“十三五规划”中,明确规定加快构建生态文明的社会,把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提到一个新高度。在此背景下,作为百业之首的金融业,需发挥积极的作用,将生态产业作为重点扶持项目,通过金融业的运作来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即大力发展生态金融。然而,金融业在实施生态金融的过程中为了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不能够全面充分地评估生态项目的社会生态价值,难以科学服务生态环保事业,这就需要把生态信用引入到生态金融实施的过程中,建立生态信用制度,达到经济效应和生态效应的双赢,使我国生态金融上升到一个新领域、新模式,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对生态信用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梳理,然后对生态金融和生态信用之间的关系进行阐述,说明了构建生态信用制度的必要性。接下来分析了生态信用在我国发展状况,指出发展中所存在的问题。然后根据问题提出了构建生态信用制度的评价指标、评价方法以及评价程序。研究表明:我国生态信用制度的实现主要依靠政府的示范作用,难以形成持续稳定的有效机制,将金融业纳入到建立生态信用制度的体系中来,是生态金融可持续的必然选择。但我国生态信用制度的建立仍面临诸多困难,如金融机构经营目标与社会责任的矛盾;生态产业较高的风险制约生态信用的发展;国际金融同业的竞争等。就此本文提出:为促进我国生态环境得到良好保护,金融机构应把生态信用制度的评价指标、评价方法以及评价程序运用到生态金融的实施过程中,统筹兼顾经济和环境发展,建立起适合我国生态金融实施的生态信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