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确认之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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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知识的普及、公民对财富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各种债权、物权等权属状态日益复杂。各种权利纠纷越来越多,不仅传统的以权利人为原告的诉讼状态大量增加,而且以义务人为原告的消极确认之诉这种新型的诉讼状态也不断涌现。我国目前在消极确认之诉的理论上存在诸多争议,立法上缺乏相关规定,司法实务中对案件的受理条件及审理程序没有同一个标准,此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消极确认之诉在我国的广泛适用及进一步发展。鉴于以上情况,本文从研究消极确认之诉的价值出发,通过对其诉的利益、诉讼标的、当事人适格、证明责任等制度的研究,为我国消极确认之诉的良好运行提供依据。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包含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消极确认之诉的价值分析。该部分运用文献分析法,从消极确认之诉的概念入手,通过对不享有实体权利的义务人为什么可以提起消极确认之诉的深入剖析,指出“公法诉权说”是提起消极确认之诉的理论基础。并且,通过对消极确认之诉具有的程序价值、正义价值、效率价值进行分析,明确此种诉讼形态对法律地位处于不确定状态的纠纷当事人具有排除其危险的重要意义,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对消极确认之诉进行研究。第二部分消极确认之诉的基本内容。该部分从消极确认之诉的诉的利益、诉讼标的、当事人适格、证明责任这四个方面对消极确认之诉的基本内容进行分析。消极确认之诉的诉的利益是原告享有诉权的基础,原告的法律地位具有现实的不安性、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诉前协商、消极确认之诉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是诉的利益的判断标准。诉讼标的决定法院审理对象的范围,可以作为消极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的必须是能够使纠纷直接地、有效地解决的事实及法律关系。与审判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是消极确认之诉的适格主体。法律关系的不成立或不存在是消极确认之诉争议的焦点,因而根据罗森贝克的法规范要件说应由原告对因存在妨碍、排除、消灭事由造成法律关系不存在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由被告对法律关系的成立或存在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第三部分消极确认之诉的常见形态。该部分从人们对于消极确认之诉的实际需求出发,通过对交通事故领域确认债务不存在之诉、知识产权领域确认不侵权之诉、确认遗嘱无效之诉的分析,明确了这些诉存在的合法性,并且结合作为消极确认之诉的特殊性,指出了提起这些诉需要具备的条件,特别是针对交通事故领域纠纷主体的复杂性,对在该领域由于受害人、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存在问题而提起确认债务不存在之诉的情形予以剖析,指出随着社会纠纷的复杂化,其他领域提起消极确认之诉的案件也会逐年增多。第四部分我国消极确认之诉的现状与完善。该部分首先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缺乏关于消极确认之诉的专门规定、适用范围狭窄、公民的厌诉观念分析消极确认之诉在我国的现状,然后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设立专章规定消极确认之诉,并对受理的条件、适用范围、证明责任的分配、滥用诉权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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