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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是随着保险事业的产生而产生,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保险诈骗是保险领域里最普遍的犯罪,它严重危害着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以及我国的保险制度。因此,为了惩罚这种犯罪,各国均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来打击、遏制保险诈骗犯罪。我国也不例外在刑法条文中,明确规定这一行为为保险诈骗罪,同时在《保险法》中也有相关法条针对保险欺诈而设立的。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保险金为目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等方式,骗取保险人保险金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我国刑法界定为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关于本罪的客体,保险诈骗行为侵犯的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以及我国的保险管理制度;本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直接占有保险金的目的;本罪的客观方面,刑法198条明确列出了五种客观方面,即行为人实施了以上五种行为之一诈取保险金的构成保险诈骗罪。我国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罪的立法存在很多的缺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关于本罪的犯罪构成模式,我国采取的是结果犯的立法模式,不利于保险诈骗诉讼的进行。第二,关于本罪主体规定的缺陷,我国刑法界定为一般主体,不利于严厉打击保险诈骗犯罪。第三,关于本罪的主观方面,刑法第198条没有把非法占有为目的纳入保险诈骗罪的主观犯罪构成,在司法实践中造成司法不便。第四,关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规定,本罪客观方面列举了五种客观行为,但是在目前的社会状况下,这五种行为并不能完全穷尽所有的保险诈骗行为。针对以上,保险诈骗罪存在的缺陷及问题,经过研究分析总结出以下几种解决方案。第一,将保险诈骗罪的立法模式从结果犯的立法模式逐步过渡到行为犯的立法模式。第二,完善关于保险诈骗罪主体的规定,将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第三,将非法占有为目的纳入保险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之一。第四,在刑法198条后面增加一个兜底条款,即以其他方式进行保险诈骗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