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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涉外网络消费日渐流行。根据参与主体的不同,涉外网络消费可分为B2C模式和C2C模式两种,即企业对个人模式和个人对个人模式。B2C模式的涉外网络消费是最先发展起来的涉外电子商务类型,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导致了各种纠纷的产生,合同纠纷便是其中最主要的一类。纠纷发生之后,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只有确定了管辖权才能保证后续程序的开展。然而,由于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差异,现有的管辖权规范难以直接应用,所以我们有必要对涉外网络消费纠纷的管辖权进行深入探讨。本文立足于涉外B2C合同纠纷,运用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全文包含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涉外B2C合同纠纷管辖权概述。本部分采用递进式结构,首先对“B2C合同”和“涉外B2C合同”分别进行了解析,然后介绍涉外B2C合同纠纷的起因及特征,最后引出涉外B2C合同纠纷管辖权的内涵及意义。第二部分是对涉外B2C合同纠纷管辖权归属争议的分析。首先阐述涉外B2C合同纠纷管辖权归属争议的表现,主要表现为管辖权的积极冲突,也有消极冲突的情形。然后分析了涉外B2C合同纠纷管辖权归属争议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以及根本原因。本文第三部分是对涉外B2C合同纠纷管辖权相关学说的介绍。首先根据学说的内容将其划分成三类来阐述,分别是“强调网络空间独立性的理论”、“强调网络空间技术性的理论”和“主张沿用传统管辖依据的理论”,然后从优势和不足两方面对各种学说进行了评析。本文第四部分从国家和国际组织两个层面展开,选取了两大法系中的典型国家瑞士、美国以及欧盟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两大国际组织,介绍了它们在立法中规定的管辖权规则,包括“消费者原地管辖规则”、“协议管辖规则”以及“最低联系标准”。在介绍美国的管辖权规则时,结合了 “Aero Toy Store,LLC v. Grieve”、“Butler v.Beer Across America” 和 “Christopher Spechat etc. v.Netscape Communications Corporation and America Online, Inc ” 三个案例进行论述。接着,本文对这些典型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管辖权规则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它们在立法思路上的相同点以及它们在价值取向上的不同点。本文第五部分将研究的视角转向我国,首先介绍了我国涉外B2C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立法现状,然后总结了我国当前立法的不足之处,最后,本文尝试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对涉外B2C合同纠纷管辖权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