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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科技的迅猛发展,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也越来越多,这使案件的处理对于科技手段的依赖越来越强,因此司法鉴定在刑事案件处理中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司法鉴定是一种由在相关领域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利用相关的科学原理或试验方法,经过严格推理和论证得出鉴定意见的制度。虽然一般而言鉴定意见具有很高的科学性,但是其并不绝对具有证据效力。但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被严重夸大,1979年和1996年刑诉法甚至直接将其称为“鉴定结论”,结论即盖棺定论的意思,从立法上就忽略了对鉴定意见的质疑和审查,直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大修才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由于鉴定意见的审查机制不完善及当事人对专门性问题质证能力的缺失,使得司法实践中法官过分依赖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甚至被视为“证据之王”,鉴定人也被奉为“科学的法官”,对鉴定意见的盲目轻信也是冤假错案频发的原因之一。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大修落下帷幕,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将专家辅助人制度引入了刑事诉讼法,形成了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初步框架。该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并对司法鉴定进行有效的制约。通过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仅可以帮助当事人发现鉴定意见中存在的纰漏形成有效质证,也可以提高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和鉴定质量,同时结束了鉴定人一言堂的局面,通过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的质证可以帮助法官更好地了解案件事实,提高法官定罪量刑的准确性,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由于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仍处于雏形阶段,各方面的规定还比较模糊,该制度的相关配套设施也不太齐全。因此,本文拟对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探究,旨在分析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积极影响;其仍存在的不足之处;及对于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构想。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专家辅助人制度产生的背景和积极意义;第二部分主要理清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专家辅助人制度运行情况;第四部分主要是揭示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主要是提出进一步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