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听容许界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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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有组织犯罪、集团犯罪、高技术犯罪等严重犯罪的不断增加,传统的侦查措施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技术侦查措施被广泛用于侦查实践中,以实现国家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有关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为实践中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规范和约束作用。《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适用案件的类型、实施主体和程序等做了初步的规定,改变了多年来技术侦查无法可依的状态,从我国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角度来讲,这无疑是一次重大进步,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也使得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饱受争议。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过于简略,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内容、具体的审批和操作程序、适用案件上采取何种标准等都未作出具体说明,无疑是一大缺憾。因此,有关技术侦查措施的相关法律亟待完善。监听是技术侦查措施的一种,也是在案件侦查实践中常用的一种侦查手段。监听对案件的侦查工作能够起到有效的帮助,从而达到实现犯罪控制的目的。但是监听措施具有侵害性的特点,在实践中如果运用不当,极易造成对公民基本权的过度侵害。因此,在我国法律明确授权侦查机关行使技术侦查权的同时,还需要明确界定技术侦查权的行使界限。所以,本文选择从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角度出发,解析基本权保护的范围,并依此作为限制实践中监听适用的依据,确定在我国适用的容许界限。论文主体部分主要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研究监听容许界限的绪论,主要介绍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揭示当前我国立法和实践容许监听存在的原因,以及监听容许界限不明的基本现状。文章的第二部分为基础理论部分,主要介绍了基本权与监听的相关基础理论,对本文的研究打下基础。论文中确定了监听的概念及其特点,正因监听具备这些特点,才会对监听涉及的公民的基本权的完整性造成威胁,因此需要对监听的适用进行适度限制。论文的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是本文的研究重点,也是作者对监听容许界限所持的基本立场。文章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监听容许界限予以确定,实体方面从监听的案件界限、人的界限以及场所界限三个方面分别予以讨论。在程序方面则从监听适用的标准以及相关的程序设计方面讨论,并最终形成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监听适用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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