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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第一章首先提出了关于违宪审查、宪法监督实施的基础理论。同时,简要概括了我国违宪审查和宪法监督实施制度情况。为后文进一步展开讨论、论述提供叙述引导。此文第二章着重关注、分析论文《公立高等学校如何走出法治真空——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维度》的部分观点、论据,并对文中个案涉及违宪审查的学术观点进行探讨,结合我国法律法规,联系理论与实践,按照我国当前政治、法律体系制度情况,提出了自己不同观点、见解。文章进一步论述我国违宪审查和宪法监督实施工作中具体若干问题,对其中相关问题深入思考辨析。其中,有部分学者要求突破我国现行宪法监督模式,主张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之外设立独立的宪法法院,或者将违宪审查权交予最高人民法院……笔者对此进行了辨析探讨。此外,本章还论述了世界各国宪法发展逐步形成的多种违宪审查模式;提出各国违宪审查模式的存在和发展都有一定的环境基础,离开了特定的社会环境、背景,该种类型的违宪审查模式机制将无法发挥作用。而且,各种违宪审查模式机制都各有利弊,具有各自特点,评价其利弊应该结合具体国情分析研究。各国如果相互学习借鉴,也应研究具体环境背景条件,建立、确认适合本国国情的违宪审查模式。此外,笔者个人认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不排斥保障宪法实施的违宪审查机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违宪审查机制可以相容。在我国当前政治、经济、法律环境下,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制宪机关、立法机关,并由其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解释宪法及违宪审查权比较适宜。第三章论述了当前违宪审查工作存在的个别问题:我国司法审判活动中,适用法律解决具体争议纠纷诉讼的国家机关是法院,其在理论上应该能通过解释宪法及法律法规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但在法律上其没有明确地被赋予宪法、法律解释权,没有被赋予违宪审查的权力;全国人大具有制宪、修宪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宪法和法律解释权,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具体地适用法律。适用法律进行审判活动中有可能发现的法律法规的漏洞、缺陷、相互矛盾,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未必能够发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于宪法实施、法律在具体适用与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未必了解。对此,笔者提出了有关发展探索建议。最后,本文从报纸媒体的一个调查报道,引出相关问题思考,以反思作总结,希望借助理论学习、研究,推动相关实践工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