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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的乡村社会在“熟人社会”的基础上发生着剧烈的变革:一方面,几千年来农业社会安土重迁的历史沉淀,使得就近居住在同一个自然村内的村民之间完全熟识,让我国乡村社会仍旧有着“自然村--村民小组”“熟人社会”的特点;另一方面,改革开放后大量村民离开故土外出就业减少了村民之间的交流;国家通过强大行政权力整合而成管辖面积较大人口较多的行政村,使得乡村社会不再是单纯的熟人社会,而具有“半熟人社会”的特点。由于在“半熟人社会”中人们之间无法真正相互了解,较为庞大的行政村空间也不利于单个村民对选出的村委进行有效监督,导致村民自治既取得巨大的成效但在一些方面却也不尽如人意。为了使我国村民自治制度更好的焕发活力,以村民小组长为“熟人社会”(自然村)与“半熟人社会”(行政村)的桥梁,明确《村委会组织法》中村民小组长在行政村内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上的作用,加强村民小组的自治建设,可以运用村民小组这个“熟人社会”的自治天然优势结合“半熟人社会”自治的成本优势,推动中国农村社会自治向着更深度和更广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