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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作为关系到每一个社会成员切实利益的保障性公平,其公平状况不仅关系到社会成员代际流动的实现,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社会功能作用的发挥。任何时代,衡量教育是否公平本质上需要考察教育中稀缺资源的分配情况,当普通受教育机会不再是稀缺的教育资源时,考察哪些因素可以影响优质教育资源机会获取或者说哪些因素可以影响教育质量成为研究教育公平的必然。时至今日依然强调促进教育公平,并不意味着当前教育不公平状况在历史的长河中没有改善,而是因为教育公平作为一个相对性概念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价值诉求。教育作为一种社会公共活动,更应该体现社会主义教育的优越性。教育公平不仅是机会的公平,也要体现教育过程的公平,并最终通过教育结果的公平反映出来。机会公平作为一种形式的、最低层次的教育公平内容,是一个人作为人而存在的社会需要的基本教育内容,是教育公平追求的基本价值理念;过程公平需要关注更多的是差异性,然而这种差异并不是差距,它体现一种实质公平而非绝对的平等;结果公平最终体现为学业成就、教育质量等公平,以及通过这些公平实现人的发展机会平等。当前由于教育机会不公平而将对教育公平的诉求更多的集中在教育机会公平上是不合适的。本文通过对《中国教育统计年鉴》相关年份数据及全国人口统计相关数据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得出,近二十年我国教育公平的价值主要出现两个转向:一是由追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机会平等向追求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平等转变。不同性别、城乡、民族的受教育者,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率都维持在很高的水平,但高等教育入学率却存在较大差距;二是由追求能够接受教育的机会公平向追求接受高质量的过程公平转变。当前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所面临的问题不是能不能上学的问题,而是上好学的问题,尽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学校在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和财力资源等方面相比过去已经有了很大程度改善,每一个孩子都能接受教育,但孩子接受教育的质量却存在很大差距,特别是师资水平等软条件的差距所造成的教育不公平应当成为关注的重点。教育资源作为公共资源的一种,主要是指由政府、社会、学校等相关主体提供的包括教育制度、教育经费、教育设备与设施、教育机会等在内的各种资源总和。各种教育不平等或者不公平,从本质上来说是享有教育资源的不平等或不公平。之所以教育资源享有出现不平等或不公平,一方面是因为不同利益集团获取教育资源的能力不同导致教育资源在利益群体中分配的不公平。家庭背景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教育资源的分配,家庭背景优越的子女更可能拥有优质教育资源,进而获得良好工作机会,实现代际间资源复制,维持并扩大既有不平等。另一方面是因为教育资源分配机制导致教育资源在利益群体中分配的不公平。政府既是教育资源最主要提供者,也是教育资源分配规则的制定者,在教育资源的分配过程中拥有绝对话语权,从而容易导致政府官员通过手中权力在教育领域进行寻租,出现“合法的腐败”和赤裸裸的非法腐败。责任政府作为现代重要的政府类型,是现代公共治理的必然要求。现代社会,教育作为个体获取社会资源的重要手段甚至必要手段,公平的接受教育是保障每一个个体有公平发展机会的前提,同时公平的教育也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作为公共利益代理人的政府,促进具有公共性的教育的公平,是政府合法性和存在必要性的重要彰显。当然,政府作为唯一有能力改善教育不公平状况的公共组织,促进教育公平也是其重要使命;而且,在很多情况下,政府还扮演着教育不公平肇事者的角色,作为肇事者承担责任显得理所当然。规约作为具有约束性的规定,通常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在内的规范性约束,是体现政府作为公共利益代理人并保障公共利益的最有效方式,也是政府施政以及用以保证教育公平的最为重要的手段。在促进教育公平过程中,规约是政府促进教育公平实现的逻辑起点,也是实现教育公平的最可靠的途径。规约性责任不仅体现于规范性文字表述所表现出来的内容,还需要这些规约实施过程中的价值有效。政府在促进教育公平中的规约性责任不仅仅在于制定规约,还在于对规约的遵守。换句话说,制定出保障教育公平的规范性规定是促进教育公平的前提,确保这些规范性规定真正起到约束性作用是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保障。道德不仅是政府施政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价值塑造的结果。就公平而言,公平是政府必须维护的基本公共价值,也是体现政府德行的重要方面;就教育而言,教育是政府公共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具有德性并创造德性的公共事业。政府促进教育公平的道德准则,首先是政府负有保障规约责任落实的道德责任;其次是政府负有尊重教育德性的道德责任;再次是政府负有帮助教育弱势群体的道德责任;最后是政府负有防止官员教育腐败的道德责任。政府具有促进教育公平的责任,并不意味着政府能够完全消除教育不公平的存在,并不意味着政府在促进教育公平过程中全职全责,并不意味着政府官员能够自觉而主动的担负起促进教育公平的责任;政府具有促进教育公平的责任,意味着政府有义务促进教育公平状况的改善,可通过规约手段与道德手段协调发挥作用。所以,政府应该主动承担促进教育公平的相关义务,制定出保障教育公平的法律和政策,切实采取包括改变教育资源投入的既定模式、改革基础教育评价的既定模式等有利于弱势群体的教育行动,以及致力于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体系建设等手段,从而促进教育更加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