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水权交易法律问题研究——以长江流域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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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水资源在我国长期以来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度,流域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已经是影响我国经济健康绿色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流域水权交易作为可解决该问题的手段之一,近期内也引起了极大范围内的讨论。但在我国水权交易尚属萌芽阶段,存在许多制度上的空白以及交易的不正规,亟需制度的完善来进行保障。  十八大之后,中央审时度势,提出新区域发展观强调区域间协调发展,特别指出长江流域要先发展,带动西部区域协同发展,可以看出长江流域在我国经济规划中的重要地位。而破解长江流域经济发展,特别是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上,水资源又是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我国长江流域目前水资源状况并不乐观,水资源区域分布不协调以及人均水资源量少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建立适合长江流域的水权交易制度迫在眉睫。我国目前学界对黄河流域水权交易以及对黑河流域水权交易都展现了一定研究,而长江流域水权交易方面的研究则处于空白。水利部在2014年发布了七省区展开水权交易试点的通知,通知中就有长江流域的省区作为国家级的水权交易试点,都表明对长江流域水权交易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构建长江流域水权交易法律制度体系是对促进我国区域间经济协同发展,最终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及研究价值的。  据此,通过对国内流域水权交易存在的法律问题,重点以长江流域存在法律问题进行实证研究,从流域水权交易确权、交易制度、交易平台、交易市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角度展开系统研究,分析流域水权交易与流域经济带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总结回顾了长江流域水权交易制度与运行机制现状,得出我国目前在政策层面仍未专门针对长江流域水权交易展开工作,只是选取流域部分地区进行试点探索工作。综合研究国内外水权交易典型案例,得出可供我国长江流域水权交易参考的经验与启示,针对长江流域特点,建议赋予流域管理机构独立行政权,负责流域内水权分配工作,并结合流域的地区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行流域管理机构为主,区域行政机构配合的水权交易规则,拟定长江流域水权交易制度架构设想。提出了从平台构建、运行规则以及纠纷解决等方面来构建长江流域水权交易机制,以期达到流域水权交易与流域经济系统协调发展的目的,实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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