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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政社关系逐步调整,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日益优化。社会团体数量不断增加,服务领域日益扩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与“政府失败”和“市场失灵”类似,社会团体运行中存在的“志愿失灵”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违法或不当行为,既削弱了社会团体持续发展的基础,更损害了政治稳定、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为解决这些问题,社会团体的规范化管理政策日趋完善,并且塑造了以管控为导向的双重监管体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在《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89)的基础上,对社会团体监管进行了系统阐述,最终形成了包括登记、税收、财务、人事、党建、评估等专项监管政策在内的监管政策体系。从监管政策内容及其实践效果可以看出,社会团体监管政策既保障了社会团体的发展秩序,稳步推进了社会团体管理改革,也在很大成程度上制约了社会团体的发展及其自治能力的生成。社会团体监管存在诸多问题已经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涉及概念内涵、功能意义、问题与对策等方面,为完善社会团体监管政策提供了理论指导。但是已有研究缺乏对社会团体监管问题的专门研究,而且分析逻辑多从监管体制出发,没有以社会团体监管政策为分析对象,进而无法全面地理解社会团体监管的现状,更无法具体剖析社会团体监管政策的缺陷。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以志愿失灵理论和监管公共利益理论为理论基础,以全面深化改革战略为研究背景,将社会团体监管分析框架归纳为四个方面:监管理念、监管内容、监管方式、权利救济。其次,对现行社会团体监管政策进行内容分析,呈现社会团体监管政策的基本图景,为发现社会团体监管政策的缺陷提供前提。再次,以社会团体监管分析框架为指导,从分析框架的四个方面对社会团体监管政策进行深入分析,结果发现了社会团体监管政策存在的诸多问题:监管理念单一、法人条件过高、备案与直接登记不完善、事中监管缺乏重点、事后监管不力、权利救济不充分。最后,针对社会团体监管政策的不足,基于理论分析框架和内容分析结果,从更新监管理念、完善准入监管、创新过程监管、加强事后监管、保障权利救济等方面,提出了完善社会团体监管政策的可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