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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社会治理理论和国家法治理论仅仅为非政府组织存在的合法性提供了明证,那么,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推进的现实却为非政府组织法治功能的发挥以及与政府的合作提供了坚实的实践支撑。公民是社会权力的最高主体,而非政府组织是公民社会的代言人,它是社会权力的核心主体,具备强大的法治功能。一国法治的实践表明,完成法治社会建设必须依赖于足够的资源和智识以及无限的理性,而一国政府的理性是有限的,其拥有的资源和智识也是不足的。因此,政府在构建法治社会的过程中不得不寻求非政府组织的协助与支持,与非政府组织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合作。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非政府组织和法治两个基础性概念进行了合理的界定,从四个方面论证了非政府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合法性,提出非政府组织法治功能的命题,分析了其法治功能存在的原因,并阐释了非政府组织法治功能具有的意义。第二部分,运用规范研究方法,深入全面地剖析了非政府组织法治功能的内容,揭示了非政府组织应当具备的法治价值,即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有限政府的建立,实现必要的社会自治,以及推动国际法律的发展。一个以非政府组织为主要组织形式的公民社会的成长,对中国法治的实现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在中国当下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要实现政治国家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在宪法的框架下形成法治社会,我们对非政府组织的法治功能必须有充分和深入的认识。第三部分,总结并归纳出我国非政府组织法治功能发挥的成效,以及进一步发挥非政府组织法治功能的阻碍因素。任何理论研究的最终落脚点和归宿都是服务于中国法治的建设,有关非政府组织的一般理论探讨亦是如此,它必须回归于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现实及其法治价值。第四部分,文章的落脚点,提出进一步发挥我国非政府组织法治功能的设想,即优化非政府组织生存和发展的法制环境,加强非政府组织自身建设,完善非政府组织的监督和管理,推动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有效合作。